鼓楼法院积极介入并办理了一批涉黄金托管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将黄金托管给相关方,然而在托管过程中出现了众多复杂的矛盾与争议。可能包括托管方未能妥善保管黄金,存在黄金数量不符、品质受损等问题;又或是在收益分配、托管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履行上出现分歧。鼓楼法院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深入审查相关合同条款,仔细梳理各方证据,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开展庭审工作,致力于依法依规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黄金托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金价暴涨,不少消费者跟风“上车”,本想着“投金得金”稳赚一笔的消费者,最终可能落得本息无归。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办理一批涉黄金托管合同纠纷。
2022年7月,江女士听朋友介绍,某金店有实物黄金理财项目,即购买黄金后可以寄存在金店,约定时间取回黄金,或者由金店按当日金价回购。另外,金店还给一定比例的“加赠”克数,相当于投资的利息。家里已有黄金的,也可以拿到店里托管,同样可以“加赠”。
江女士遂与金店签订了《黄金现货销售合同》《黄金预约回购协议》,约定购买并托管2200克黄金,金店承诺向江女士赠送159克黄金。一年期满,金店按当日融通金回购价回购,合同还约定了5%的违约金。合同期满,江女士找金店兑付的时候,发现金店已经关门了,直接损失数额超过50万元。江女士向鼓楼区法院起诉。
据江女士等客户陈述,其他未起诉的客户购金数额约超5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交易模式明显超出一般黄金饰品的零售业务范畴。金店承诺回购黄金,涉及黄金收购业务,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金店保管客户的黄金并于合约期满后按实时融通金价格进行回购,该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为客户提供将黄金转化为投资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某金店并无金融牌照,开展金融业务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扰乱。金店在收取客户购金款后并未实际交付黄金,而是承诺到期赠金并回购,该模式有以承诺利息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之嫌。综上,某金店的经营行为、经营模式及经营规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故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投资黄金的几种方式中,购买实物黄金是最直接的方式。实物黄金最大的优点是看得见摸得着,而缺点在于储存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对于金店来说,开店经营需要备货,需要占据一大笔资金。如果消费者购买黄金并寄存在店里,就可以“一金多卖”,缓解资金压力。黄金托管虽然看起来对消费者和金店是一举多得的“完美计划”,但该模式脱离了商品交易的实质,成为一种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行为,其背后隐藏较大风险隐患,资金安全无法保障。银行存贷款业务有存款准备金率,加杠杆是有限制的,但普通金店显然对此并无严格限制。没有兜底机制。一旦发生“爆雷”事件,没有相应的机构托底。金价的涨跌无法预计,上涨越多,要付的差价越多,发生挤兑甚至“爆雷”的可能性越大。
在此,法官提醒从事黄金销售的企业,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市场主体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仅取得营业执照而没有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在投资前仔细甄别,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谨慎选择实物黄金投资模式,切莫被“高回报”的托管业务迷了眼,遭受财产损失。(记者 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 黄丽珍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