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备受关注的《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相较于初审稿,二审稿在多处关键条款上作出重要修改,进一步明晰各方权责、填补制度空白。
二审稿增加了民政部门对文身服务的源头管控职责。近年来,文身低龄化现象引发社会担忧,此举直击治理痛点,从源头切断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情况的告知职责,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审稿增加了学校与监护人联系沟通机制的规定,强调双方应保持信息互通,以便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同时增加监护人督促未成年学生按时返校学习的规定,避免未成年学生因辍学、逃学等问题滑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二审稿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预防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打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公里”。
调研中发现,福建省各地在确定专门学校入学期限时存在评估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二审稿为此规定省政府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出台全省统一的入学期限评估基准,各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参照评估基准确定入学期限,并在入学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二审稿还参照省教育厅等部门相关文件,细化了专门学校教师的待遇保障,旨在增强岗位吸引力,稳定专门教育师资队伍,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