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本次修改将从立法层面推动城市内河从“生态河”向“旅游河”“文化河”“经济河”延伸。
《条例》规定,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涉及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闭环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对城市内河水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在加强内河文旅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内河文旅融合发展规划,加强资源统筹和宣传推介,推动城市内河相关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在建设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的风貌展示区时,应当保护利用城市内河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水系格局,推进城市内河沿线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内河自然景观和历史建筑等特色资源,投资、建设、开发、运营城市内河观光旅游、休闲运动等项目;政府应当在城市内河沿线规划和建设信息咨询、公共交通、安全保障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