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一名初中女生因琐事被同学在社交软件上发布包含其肖像、姓名及黄谣的视频。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平台却未能及时处置。
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确:网络平台对涉未成年人违法信息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未及时履责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显示,未成年人程小某与同学黄小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6月,黄小某委托另一名同学刘小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社交软件制作并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包含程小某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编造了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发布后迅速传播。程小某发现后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删除。
因黄小某、刘小某均为未成年人,经各方和解后未作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运营者,未及时处理侵权视频,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视频清晰显示程小某的面部特征,从外貌可推知其未成年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恶俗、下流的语言对未成年女孩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甚至披露其真实姓名、微信号,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
涉案视频虽已删除,但存续期间浏览量较高,引发了较高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有能力采取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查等措施,却未及时处置,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法院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人格权一旦遭受网络侵害,后果往往不可逆。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履行“通知—删除”的事后义务外,还应对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承担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涉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等严重侵权内容时,应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白皮书中指出,部分侵权内容经二次转发、集中讨论快速发酵,引发大范围围观评论,形成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造成持续性侵害。相关纠纷反映出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文明观念和法治意识,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意识仍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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