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某口腔门诊为宣传品牌,扩大知名度,在其经营场所门口两侧墙面及LED滚动显示屏上发布“种植牙5S五星维护中心”“十五年传承”“闽侯县老年大学老师、学员口腔定点单位”等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由于该门诊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老年人选择种植牙服务有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696元罚款。
案情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见习记者 宋亦敏 记者 阮冠达 通讯员 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