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0月12日消息(记者 付美斌)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旨在规范渔船、渔民、渔获进出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与自贸港安全稳定,为渔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保障。
《办法》将从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条,针对各种类型渔船的管理范围,以及农业农村、公安机关海岸、海关、海警、海事、海洋和渔业监察、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职责进行明确。
针对渔船进出管理,《办法》规定:渔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航行期间应当保持上述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出的渔船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证书;非设关地进出的渔船进出指定停泊区域前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依法报告进出港信息,报告信息实行共享,同时满足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海警等管理部门需求,变更航行计划或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报告的,需按规定补报。
渔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随船出海工作人员须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数量符合配员要求,且船员需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取得适任证书方可上岗;搭乘休闲渔船的游客需携带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遵守安全规定,服从船舶管理,不得实施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渔获管理上,《办法》划定禁止性红线:禁止渔船载运与批准渔业活动无关的物品,禁止在海南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转载渔获;要求海洋大中型渔船填写渔捞日志,鼓励小型渔船建立捕捞生产记录,同时鼓励渔获交易双方建立溯源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