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字〔2025〕398号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国际象棋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棋牌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际象棋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应全国国际象棋竞赛工作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经公开征求意见,现印发《全国国际象棋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
2025年12月24日
全国国际象棋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象棋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应全国国际象棋竞赛工作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棋牌中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象棋甲级联赛、中国国际象棋乙级联赛、全国国际象棋锦标赛(团体)、全国国际象棋锦标赛(个人)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棋牌中心负责对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注册人员
运动员参加第二条所述赛事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注册单位
注册单位分为一类注册单位和二类注册单位。
(一)一类注册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棋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体协,以及由棋牌中心审批同意的其他单位。
(二)二类注册单位
以下单位在填写二类注册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一类注册单位备案后,可申请成为二类注册单位:
1.各级各类国际象棋协会。
2.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教育的学校。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开展国际象棋业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1年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代表资格协议书(见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注册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向棋牌中心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年度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年度注册和年度确认时间以棋牌中心当年发布的注册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办法
(一)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由注册单位进行统一注册,须认真如实填报及提交以下资料。
1.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原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本人页。
3. 运动员本人签字的《遵守赛风赛纪承诺书》(见附件3)。
(二)年度确认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由注册单位进行统一注册,须认真如实填报及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注册单位公章的全国国际象棋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件4)。
2. 运动员注册信息有变更的,应备注修订内容。
3. 代表资格协议到期的运动员,须提交新的有效代表资格协议书原件,报棋牌中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4. 运动员本人签字的《遵守赛风赛纪承诺书》。
(三)重新注册
运动员需重新进行注册的,由注册单位进行统一注册,须认真如实填报及提交以下资料。
1.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原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本人页。
3. 除运动员能够证明首次注册登记信息有误外,重新注册时运动员身份证年龄与首次注册时登记信息不符的,应以提交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等为准,无法提交的,以首次注册时的年龄为准。
4. 重新注册时原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尚未届满的,须提供原注册单位加盖公章的放弃注册权(优先注册权)说明。
5. 运动员本人签字的《遵守赛风赛纪承诺书》。
(四)交流注册
运动员需交流的,应由新注册单位进行统一注册,须认真如实填报及提供以下资料。
1. 运动员与原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签订的交流协议原件(见附件5)。
2. 运动员与新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原件。
3.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本人页。
4. 运动员本人签字的《遵守赛风赛纪承诺书》。
第十四条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棋牌中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六条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十七条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年度规定注册时间内向棋牌中心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十八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按本细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注册单位不具备参加全国锦标赛等单项赛事及全国运动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资格时,其注册运动员当年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单位参加该项赛事。
第二十一条棋牌中心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二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跨一类注册单位交流的,需征得转入和转出一类注册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内,运动员可商借至其他注册单位参加中国国际象棋甲级联赛和中国国际象棋乙级联赛,有关商借办法另行规定。参加全国国际象棋锦标赛(团体)、全国国际象棋锦标赛(个人)的运动员不可商借。
第二十四条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交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经棋牌中心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按第十四条第(四)项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运动员,由棋牌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年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注册单位,由棋牌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参赛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年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棋牌中心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棋牌中心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棋牌中心的裁决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自收到裁决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1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棋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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