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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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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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2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22〕2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授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获奖组织在探索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科学管理文化等方面卓有成效,其经验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提名奖(如未专门区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表述含质量奖和提名奖)。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愿申请、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重点面向省委、省政府扶持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具有我省特色的优势产业等,注重遴选制造业中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15个,其中质量奖不超过5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建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和重大事项,审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以上如涉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印发实施。

第八条 省质评办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建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选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考核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依法设立5年以上(含5年)。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的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申报组织的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申报组织有生产产品的,其主导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申报组织有出口产品的,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近3年无不合格记录,近3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五)各项节能指标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六)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八)依法纳税,近3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九)近5年无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情形。

一般不受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报。

第十条 省质评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同)。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已获质量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但5年内不再授予其提名奖称号。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税务、海关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省质评办。

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质量奖的组织,可优先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省质评办对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省质评办根据材料复核和有关单位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作为受理对象,向社会公示受理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主动向省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省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或线上评审。材料评审组向省质评办提交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四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公示情况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参加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及不少于20人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省质评办组织监督检查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组向省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

第十八条 省质评办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组织的现场评审、监督抽查、高层答辩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由省质评办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对获奖候选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实际与综合评审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得票数需超过半数)。

第二十一条 省质评办向社会公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质评办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联席会议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取消其拟获奖资格;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发文批准公布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获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直接认定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且不占该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名额。对个人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实际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质量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奖牌和证书。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届别。不得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被撤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参评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形象宣传,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并在15日内向省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参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收取费用。

第六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方法和模式的义务,促进我省各类组织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应每年向省质评办报送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获奖组织的宣传力度,深度挖掘、积极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引导更多的组织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水平。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省质评办。

第七章 滚动培育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滚动培育机制,在各行各业中推动先进质量理念传播,深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实践应用。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指导工作。

省质评办负责制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滚动培育计划,建立滚动培育库。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向省质评办推荐列入滚动培育库名单,并强化需求对接和跟踪服务。

鼓励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领先的各类组织(包括中小企业)加入滚动培育库。

支持获得设区市级质量奖的组织优先列入滚动培育计划。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有关技术机构积极推动各类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协助解决质量管理短板,促进质量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省市场监管局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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