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陪家人游西湖,独自在石凳歇脚时后仰摔倒,术后因并发症离世,家属以石凳无靠背、景区未尽保障义务为由索赔77万,后减至28万。景区辩称设施合规且及时施救,家属未尽监护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求,这场争议背后,藏着公共场所责任认定的关键法律逻辑,值得每个人看懂。
一、悲剧始末:十米外的石凳,成了最后的遗憾
2024年3月的一个晴天,72岁的施玉芳老人跟着儿子小金等家人逛西湖,一家人本来挺开心,可到了一个收费景点,麻烦来了。售票处排着长队,家人让体力不支的老人在旁边休息,自己先去排队买票。
老人走到十米外的石凳坐下,这石凳40厘米高,没靠背,旁边就是河道,但河岸有1米高的石护栏。谁也没想到,监控里突然出现揪心一幕:老人刚坐下稍稍后仰,就重心不稳摔了下去。
景区保安3分钟就赶到了,赶紧帮着家属送老人去医院,诊断是颈椎骨折,当天就做了手术,光这一次住院就花了6.2万。可老人本身有高血压、心脏病,术后并发症接二连三,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全来了,辗转几家医院,前前后后花了35.7万医疗费和护理费。当年11月,老人还是因呼吸衰竭走了。
转年1月,小金把景区告上法庭,一开始要赔77万,庭审时降到28万。他觉得,景区石凳没靠背、没防护、没警示,才导致老人出事,这是景区的责任。
二、法律拆解:景区不是“万能保险人”,责任边界在这
这事儿核心争议就是:景区到底有没有责任?很多人觉得“收了门票就得全包”,但法律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不是无限的,这三点必须搞懂。
1.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缝防护”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要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强调,这义务得在“合理限度”内,不能苛求景区把所有地方都做成“防摔堡垒”。
法官去现场查过,石凳40厘米高符合公共场所的一般标准,临水的地方已经装了1米高的护栏,既能挡着危险,也能提醒人注意。在普通游步道旁放个没靠背的石凳,是所有景区的常规操作,总不能要求每个石凳都装扶手、加靠背吧?要是这样,景区早成“过度防护现场”了。
2. 关键看“因果关系”,不能靠“想当然”
法律判案讲证据,尤其是“谁主张谁举证”。家属说石凳有问题导致老人死亡,但监控显示,老人是自己后仰摔的,石凳没塌,地面也不滑。
更关键的是司法鉴定:老人的颈椎骨折只是死亡的“诱因”,真正的主因是术后并发症,而并发症跟他本身的高血压、心脏病这些基础病直接相关。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石凳问题→老人摔倒→最终死亡”的直接因果链,这诉求自然站不住脚。
3. 家属监护责任不能“隐身”
72岁的老人,行动不便还有基础病,家属让他独自在石凳上休息,自己去排队买票,这本身就没尽到监护责任。法院明确说了,陪同老人外出,审慎看护是家属的基本义务,这种监护缺位,家属自己得担责。
反观景区,保安3分钟内赶到施救,还协助送医,已经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从设施到处置,景区没明显过错,自然不用赔钱。
三、网友吵翻了:“谁弱谁有理”行不通了?
判决一出来,评论区立马分成两派,观点特别鲜明。
支持家属的网友觉得:“景区收了门票就该负责,石凳没靠背就是隐患,老人摔倒是事实,就算是诱因也得赔点!”还有人说:“老人那么大年纪,景区设施就该考虑得更周到,多装个靠背能花多少钱?”
但更多网友站法院这边:“这判决没毛病!法律讲的是责任划分,不是看谁可怜。景区护栏也装了,人也救了,总不能出意外就赖景区吧?”有人现身说法:“我带家里老人出门,眼睛都不敢离,自己的家人自己不盯紧,怪别人有用吗?”
还有懂法的网友补充:“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要是这都让景区赔,以后公园的石头都得包海绵,这现实吗?”
四、结论:别把“安全”全推给别人,这堂课得记牢
老人离世的悲剧确实让人痛心,但法律不能靠“情感断案”。这次判决最关键的意义,就是明确了“安全责任是多方的”:景区要尽合理保障义务,但不是“万能兜底”;家属要负监护责任,不能“甩锅”;每个人对自己的安全也得上心。
有人说“这判决太不近人情”,也有人说“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杜绝了‘谁闹谁有理’”。其实问题的核心是:我们该如何平衡“公共场所责任”和“个人及家属义务”?如果是你带老人出游,会怎么做好防护?景区的设施到底该“够用就行”还是“精益求精”?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