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证监会境外证券发行结果公示披露,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不超过78,453,0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香江电器本次港交所IPO独家保荐人为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江电器2012年成立,专注于品质生活家居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营产品涵盖电器类家居用品和非电器类家居用品两大类。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新宝股份、闽灿坤B、比依股份、北鼎股份、小熊电器、大叶工业。
据香江电器港交所IPO申报文件披露,2021财政年度-2024财政年度上半年,公司收益分别为14.80亿元、10.97亿元、11.88亿元、6.14亿元;期内溢利(净利润)分别为0.72亿元、0.80亿元、1.21亿元、0.6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香江电器曾申请深交所主板上市,深交所2023年03月01日受理香江电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4年05月22日,因香江电器、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据香江电器此前申报深市主板IPO招股说明书披露,2020年度-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7,780.50万元、148,865.33万元、110,273.58万元、55,965.4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867.72万元、7,190.31万元、9,079.06万元、7,171.08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920.57万元、6,449.42万元、8,265.98万元、6,728.96万元。
香江电器前次深市主板IPO拟募集资金5.76亿元,用于“品质生活家居用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董事长潘允直接持有公司11,065.9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7%;通过蕲春华钰间接持有公司3,8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7%;通过蕲春恒兴间接持有公司1,6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潘允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6,525.9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75%,潘允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潘允之子GUANGSHE PAN通过蕲春华钰间接持有公司1,6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2%,潘允、GUANGSHE PAN父子二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香江电器深市主板IPO审核问询函-关于客户与销售模式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2021年来自第一大客户Telebrands的收入占比为27.14%,2022年1-6月下降至24.55%;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1-6月来自第二大客户沃尔玛的收入占比分别为23.59%、16.93%、13.45%,呈逐渐下滑趋势。
(2)发行人与沃尔玛、飞利浦、SEB、Telebrands、HamiltonBeach、亚马逊、Newell、麦德龙、家乐福、Spectrum、欧尚等全球知名品牌商和零售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分为ODM/OEM和OBM。ODM/OEM模式下,发行人的客户分为品牌商和贸易商,来自贸易商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5%、6.08%、5.99%、13.65%;OBM模式下,发行人的客户分为直销商和经销商,来自经销商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4%、0.16%、0.08%、0.12%。
(4)发行人2019年和2020年对航天信息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585.51万元、3,387.08万元。因航天信息业务调整,2020年后双方停止业务合作。
请发行人:
(1)结合与大客户Telebrands、沃尔玛的框架协议(如有)和商务合同的内容,以及向Telebrands、沃尔玛销售的商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毛利的变化情况,说明来自Telebrands、沃尔玛的收入下降的具体原因及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将持续。
(2)从业务模式角度说明品牌商、零售商、贸易商、经销商的特点和异同点,各类业务模式下的主要客户、主要产品、销售渠道和流程、定价方式、信用政策、毛利率等方面的区别;主要贸易商和经销商客户的基本情况,是否可穿透至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压货、期后退货情况,是否存在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成立时间较短或规模较小的贸易商和经销商,如是,说明各期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3)说明对主要品牌商客户的获取过程、开发周期、认证周期及合作期限,是否进行专利审查、是否依赖特定人员、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品牌商客户之间合作协议关于生产、发货、结算、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主要约定,是否对发行人推广生产自主品牌、生产其他品牌商产品以及品牌商客户自建生产线进行约定或限制;结合在主要品牌商客户采购中的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在品牌商中的地位,相关业务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4)说明发行人与航天信息合作的背景、原因,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和商业合理性,航天信息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