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根据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情况
我们对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费疑难问题
进行了梳理解答
来,一起看看热线回声吧!
问:
之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填写还能补填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编辑:咸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