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王敏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6年第9次审议会议公告显示,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道科技”)将于1月28日首发上会,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
招股书显示,恒道科技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是一家专注于注塑模具热流道系统及相关部件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热流道系统,是热流道注塑模具中核心加热组件系统,广泛应用于汽车车灯、汽车内外饰、3C消费电子等领域。
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报告期各期),恒道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1.43亿元、1.68亿元、2.34亿元和1.47亿元,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3870.27万元、4867.76万元、6887.18万元和4030.72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比亚迪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32.59万元、1108.78万元、2113.40万元和1260.9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3%、6.58%、9.01%和8.58%,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恒道科技预计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3.69%至32.2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1.80%至17.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1.33%至17.35%,收入及利润呈稳步增长趋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洪潮,其直接持有公司69.20%股权,其控制的绍兴厚富、绍兴厚物分别持有公司5.40%、3.90%的股权,王洪潮通过直接、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78.5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王洪潮,197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职称。1997年11月至2000年10月,在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技术部担任技术员;2000年10月至2018年8月,在绍兴柯桥永新制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兼经理;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在绍兴市天畅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0年10月至2023年8月,担任恒道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8月至今,担任恒道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绍兴厚富、绍兴厚物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杭州麒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恒道科技与主要客户(如比亚迪等)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如双方约定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应送货至指定安装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工作”,但订单实际执行时未约定货物需要安装、调试,恒道科技以签收或者签收+异议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热流道安装调试工序总体较为简单,将热流道简单固定至模具内部即可,正常安装调试后热流道性能一般均能达到使用状态。
恒道科技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包括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运输物流单、出库单、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以及发票;报告期各期,恒道科技仅签字确认收入占比分别为28.91%、26.38%、23.89%和25.34%,无送货单确认收入占比分别为0.66%、0.33%、0.18%和0.15%,主要系一些零星客户的小额订单未留存经客户签收的送货单。
北交所请恒道科技逐一梳理报告期各期前20大客户的销售合同,列示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要求恒道科技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相关条款是否实际履行、是否由客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调试、恒道科技是否发生指导安装或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成本费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说明前述销售合同条款设置安装调试条款的原因及约定安装调试条款的收入占比。
对照报告期各期前20大客户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权相关条款,说明是否存在约定签收、安装调试、验收相关的进度收款权,列示不同节点的回款情况、结算进度。
同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按照产品、合同类型及合同关键条款详细披露恒道科技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并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恒道科技产品收入确认时点的合规性。
说明签收单仅签字未盖章的客户性质、相关签字人身份及判断依据、是否有权代表客户签字,报告期内恒道科技是否因签收单仅签字未盖章的效力问题与客户发生纠纷;恒道科技与客户对账的具体方式、内容,是否保留书面对账单,对账单是否经客户确认及确认的具体形式(签字或盖章),是否存在对账不一致的情形,如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并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此外,说明在缺失签收单的情况下恒道科技相关产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恒道科技关于单据缺失现象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是否实施有效,目前仍存在缺失单据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前述情况是否说明恒道科技财务内控不规范,恒道科技关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
2022-2025年6月,公司前20大客户收入分别为4802.92万元、5908.84万元、9018.28万元和5983.40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33.69%、35.09%、38.46%和40.71%。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热流道系统销售,以签收或者签收+异议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各期执行一贯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产品在客户签收时或者签收且异议期满时表明客户已接受公司产品,公司根据客户签收日期结合合同约定的异议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更为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收入确认条件,在该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合规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送货单仅签字未盖章收入分别为4122.29万元、4441.31万元、5602.25万元和3724.4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8.91%、26.38%、23.89%和25.34%。上述客户主要系模具厂和汽车零部件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