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涛
法国政府显然看到了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成效,近期对该税种的税率与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
2025年11月底,法国国民议会通过2026年预算案修正案,宣布对数字服务税进行重大调整:将针对大型数字科技企业的税率从现行3%提升至6%,同时将全球年营业额征税门槛从7.5亿欧元提高至20亿欧元。
这是法国自2019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后的首次调整,该税种也为法国财政带来了持续增收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网站信息显示,综合法媒2023年10月9日报道,2022年,法国数字服务税收入为6.2亿欧元,2023年将达7亿欧元,2024年预计增至8亿欧元,2025年将突破10欧元大关。
山东大学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李华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法国调整数字税是数字经济时代“单边税收措施”与“多边规则改革”碰撞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目标是解决税收不公、维护本土利益,直接冲击美国科技巨头,同时对OECD(经济贸易与合作组织)“双支柱”改革形成“施压与参考”的双重作用。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法国政府在提高税率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征税门槛,使得众多中小型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新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受影响的企业集中在少数大型跨国互联网巨头身上,其中最核心的群体来自美国和中国,尤其以美国为甚。
“尽管中国互联网企业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但除个别平台外,大多数中国企业在法国市场所占的份额和影响力仍然相对有限,因此美国互联网巨头成为当前法国数字服务税政策最主要的针对对象。”叶永青说。
今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国际税收要闻编译组在《全球数字服务税发展现状》一文中提到,截至2025年5月,欧洲经合组织国家/地区的数字服务税立法呈现多样化趋势。其中,奥地利、丹麦、法国、匈牙利、意大利、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和英国已正式实施数字服务税;比利时、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挪威、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则已正式宣布或表示有意实施此类税种。
法国数字税的背后
作为全球首个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法国的数字税实践始终与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美法经贸博弈深度绑定。
随着全球商业环境的巨大变化,传统的税收管理已显现诸多不适应性。例如,互联网的兴起扩大了纳税人(主要为美国跨国科技公司)选择纳税地点的自由度,导致数字经济的市场国分享的利润极其有限,进而造成各国税收收入的两极分化。对此,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就数字化业务活动征税的新方式提出立法提案,并提出征收数字服务税(DST)的这一反避税手段。
2019年,法国正式出台全球首部数字服务税法案,明确对“全球数字业务年收入超7.5亿欧元、法国境内数字收入超2500万欧元”的企业,按法国市场收入3%征税,直接瞄准长期通过“爱尔兰—荷兰—卢森堡”架构避税的美国科技巨头。这种被称为“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的结构,是指一种通过两家爱尔兰子公司与一家荷兰子公司间的资金流转实现的跨国避税方法,苹果、雅虎等科技公司都曾采用过该架构。
李华告诉记者,传统国际税收以“常设机构”为核心判定标准,即企业需实体存在才能征税,但谷歌、苹果等美国科技巨头依托数字平台,在法国无实体机构却能获取巨额广告、数据收入,并通过“爱尔兰—荷兰—卢森堡”等避税架构转移利润,导致法国陷入“有经济活动却无税收收益”的困境。
从行业背景来看,在全球互联网浪潮中,欧洲多数国家并未诞生本土互联网巨头,市场份额主要被美国等外部互联网企业占据。以亚马逊、谷歌为代表的大型平台,在欧洲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与市场份额,长期为当地客户提供电商、广告等数字服务,是欧洲数字市场的核心参与者。
法国的这一举措曾引发美国强烈反弹。2019年12月,美国政府指责其“歧视美国企业”,拟对法国葡萄酒、手提包、化妆品和乳酪等商品加征关税,税率最高可能达100%。
2020年1月,法美双方达成共识,暂停征税与报复行动,将数字经济征税权争议纳入OECD多边框架解决。但由于相关谈判进展缓慢,法国于2020年12月恢复征收数字服务税,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在2020年内先后开征数字服务税。
2025年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就职典礼当天发布行政令,指示美国政府调查外国对美国公民或企业实施“歧视性或域外税收”的情况。
当月,法国财政部长隆巴尔(EricLombard)表示,在贸易紧张局势加剧之际,法国不会为了安抚特朗普而放弃对美国大型科技跨国公司征收数字税。“这不是一个谈判工具,我们已经开始实施。它不会改变。”
法国的数字税行动获得了法律层面的支撑。2025年9月12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发布QPC第2025—1157号裁定,明确自2019年起实施的数字服务税符合宪法原则,澄清应税服务聚焦“价值源于用户活动”的广告定向等业务,税基以营业收入计算,不与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
李华认为,一方面,数字税是法国重要财政补充,2026年提至6%税率后,针对大型数字企业的税收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缓解法国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将征税门槛从7.5亿欧元升至20亿欧元,是为了避免税率提升误伤本土中小企业,多数法国数字企业全球营业额低于20亿欧元,可豁免缴税,使政策更具针对性。
对冲OECD“双支柱”改革停滞
法国此次数字服务税调整,本质是对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长期停滞的回应。
OECD推动“支柱1”和“支柱2”方案,核心目的就是平衡“市场地征税”与“服务地征税”之间的冲突——所谓“市场地”,是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时其客户所在的地区(比如亚马逊在法国服务的法国用户所在区域);而“服务地”则涉及平台提供服务的相关属地。
按照原有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只有企业在市场地设立实体机构,当地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税。但亚马逊、谷歌等平台无须在海外国家设立实体常设机构,就能通过线上模式开展业务、获取利润,这直接导致海外国家难以对这类平台征收相应税收,陷入“有市场活动却无税收收益”的困境。
叶永青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判定跨境利润征税权分配的传统标准以及系列税收规则,逐渐显现出与现实经济形态的脱节,难以有效应对新型商业模式所带来的挑战,各国之间在征税权上的矛盾与冲突也随之加剧。
为应对这一挑战,OECD主导推动了名为“双支柱”的国际税收改革方案,旨在重新调整和平衡市场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其中,“支柱1”的核心内容在于突破传统“常设机构”原则的限制,试图建立一套新的联结点规则和利润分配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不公问题。在这一共识基础上,美欧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承诺在“支柱1”方案正式生效后,将取消此前已实施的数字服务税;而美国则同意放弃对欧洲国家加征报复性关税的威胁。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OECD“支柱1”和“支柱2”方案才被重点推进,试图通过改革税收规则,打破“常设机构”的限制,让市场能够对跨国数字企业的利润行使合理征税权——而法国调整数字服务税,也是在OECD“双支柱”方案落地滞后的背景下,为应对自美国特朗普上台后对“支柱1”持消极态度,这直接导致全球推进“支柱1”和“支柱2”的进程放缓。
在第二次入主白宫的第一天,特朗普特别签署了一项备忘录,指示美国财政部长、贸易谈判代表和美国常驻OECD代表通知OECD,美国退出国际税改谈判,前任政府代表美国就全球税改协议作出的任何承诺对美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之后,美国驻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代理代表宣布,美国退出联合国主导的国际税收公约谈判,并表示美国将对公约谈判的任何结果持反对立场。这一举动使得“双支柱”的落实时间一再推迟。
在此背景下,叶永青判断,目前,各方开始担心“支柱1”制度最终可能无法达成原本预期效果,或是短期内看不到其达成的机会与希望。在此背景下,结合此前讨论的(欧洲数字市场税收流失等)情况,法国此次可能试图采取单边行动,通过提高数字服务税的方式,一来增加财政收入,二来改变原本税收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状态,也就是改变原有税收分配中市场国与居民国利益严重不均衡的状态。
叶永青认为,法国之所以选择修正数字服务税,其背后的关键推动因素在于当前OECD“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进展状况不明朗、缺乏确定性。倘若各国因对“双支柱”方案的实施路径与最终效果产生普遍质疑,并因此逐渐丧失信心,采取单边措施重新分配税收管辖权,那么国际社会推动“双支柱”的动力将受到严重冲击。这种各行其是的局面,可能进一步削弱各国对“双支柱”框架的信任与支持,甚至引发更多国家转向单边行动,最终形成一种与“双支柱”改革目标背道而驰的状态。
“当然,可能也有观点认为,法国的这一举措实际上可能产生某种‘倒逼’效应,促使OECD及其他参与方加快‘双支柱’谈判进程,但是从现实层面考量,这种‘倒逼’效应能否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叶永青表示。
影响
尽管法国数字税调整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与现实需求,但其未来仍面临多重不确定性:美国是否重启关税报复、OECD“双支柱”何时突破僵局、新兴市场国家是否跟进单边措施,均将影响全球数字税治理走向。
叶永青对经济观察表示,法国调整数字税相关要素,除了对互联网平台产生的直接影响之外,法国这种政策变动很有可能进一步传导至经营者和消费者层面。因为,大型互联网平台通常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这就为其将税负向经营者和消费者转嫁创造了条件与空间。法国的数字服务税在设计上更趋近于间接税性质,因此互联网平台能够较为顺利地将税收成本通过调整服务价格、降低优惠力度或改变佣金结构等方式转移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当然,税负转嫁的实际程度仍受市场竞争态势的显著制约。如果某一平台因转嫁税负而使得其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其他替代选择,经营者和消费者完全可能不再买单。
叶永青认为,总体来看,法国对数字服务税的调整所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无疑将落在大型互联网企业身上,但同时也会波及依赖这些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广大商家与最终消费者,进而可能会对法国经济本身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因为对法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但对亚马逊这种全球巨头,除了法国市场以外,它在美国本土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仍有广阔的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法国政府内部对该修正案仍有不同意见。”。
在叶永青看来,尽管互联网平台具有全球性,但其运营仍高度依赖本地生产商和客户群,这是“地产地销”(本地生产销售)模式的天然优势。平台离客户越近,本地属性越强。举例而言,即便是亚马逊这样的全球巨头,其核心业务和最大客户群依然在美国本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