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解析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全景与合规体系,本文将分上下两篇呈现。上篇聚焦行业架构与差异化业务模式,下篇将深度剖析核心合规要点与实务建议,敬请关注即将推出的下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深入实施,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入新阶段,期货经营机构已从单一经纪业务通道逐步转型为综合衍生品服务商。截至2025年11月,全国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共150家,下设风险管理子公司95家,在场外衍生品、基差贸易、做市业务、仓单服务等领域持续发挥关键作用。
本文结合最新监管动态与市场数据,系统梳理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基础、业务模式,并讨论合规要点与发展趋势,最后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专业建议,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参考。
一、机构架构的法律基础与行业现状
(一)法律与监管体系
我国期货行业实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级监管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行业基本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场外衍生品的法律地位,为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供顶层法律依据。其配套法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进一步细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
自律层面,《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子公司设立须满足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等条件,体现“母公司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审慎创新”的监管思路。同样,子公司也需要满足期货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子公司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具备相关场所、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将子公司展业范围明确为“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为业务创新划定了政策坐标。
图:期货业监管体系
(二)行业最新数据
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数据,2025年10月,我国期货市场资金总量已突破2万亿元关口,较2024年年底增长24%;截至2025年9月末,全市场有效客户数已突破270万个,同比增长14%,均创历史新高。2025年前三季度,市场累计新增客户65万户,客户基础稳步增强。从子公司布局来看,风险管理子公司数量则已增至95家。
品种方面,我国期货期权上市总数持续增长。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底,我国共上市期货期权品种160个,较2024年底新增14个品种。保持稳健增长态势的期货期权市场,为实体经济和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二、业务模式的差异化特征与创新实践
在我国期货市场深化发展的背景下,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子公司已形成差异化发展的业务格局。从监管框架和业务实践来看,二者的业务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分化特征,并在各自领域持续开展创新探索。
(一)期货公司:“三足鼎立”格局深化
1. 经纪业务
作为最基础的核心业务,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交易通道服务,收取手续费收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严禁挪用或混同操作。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部分期货公司开始探索新型增值服务模式,在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行情分析、策略支持等配套服务,但必须注意避免变相承诺收益、约定分成等违规行为。
2. 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资管业务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即《资管新规》)实施后经历了转型,业务的具体流程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规定和指导。在衍生品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技术方面,以及在宏观对冲策略、期现结合套利、商品CTA策略等领域,期货资管均形成了独特的能力禀赋。这种“专而精”的业务特色,使得期货资管在资产配置多元化背景下展现出独特的市场价值。在产品设计方面,期货公司则能够充分发挥衍生品专业优势,开发挂钩商品指数的结构化产品。但开展期货资管业务过程中,需特别注意行业规定的限制要求,例如需遵循《资管新规》对嵌套层级穿透式监管与严格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3. 投资咨询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在穿透式监管背景下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出具个性化的分析建议。基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部分期货公司开始尝试将传统咨询业务与金融科技相结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套保方案,这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应严格确保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及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相关规定。
(二)风险管理子公司:创新灵活,服务实体
1. 场外衍生品业务
场外衍生品业务是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板块。这类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场外期权、收益互换和远期合约等服务。其中,商品类场外期权业务为产业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价格风险管理方案;收益互换业务则主要挂钩商品、股指等标的;远期合约业务主要针对有色金属、能源化工等品种提供定制化定价服务,其合约设计必须符合期货交易所不时更新的《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交割规则。
根据中期协2025年2月发布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的要求,风险管理子公司在适当性管理、交易管理、标的管理、履约保障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均需严格符合规定。例如,合约的设计应符合交易者需求,避免复杂产品,使用对冲交易专用账户;授信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等,不得规避保证金管理要求;与境外交易者业务有相应的标的限制;不得新增和展期特定股票标的衍生品交易等。此外,《规则》还明确了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行为规范,并要求风险管理子公司应向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告信息,向协会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送数据、半年报、年报和内控情况审计报告等,同时规定了协会的自律管理内容。
2. 基差贸易业务
基差贸易中,子公司通过“现货购销+期货对冲”的业务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具体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其业务平台上开展基差贸易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交易所、基差交易商、信息服务机构等均应遵守该《办法》。此外,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也是我国主要的支持进行基差贸易的交易所。在创新发展方面,目前已有公司试点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仓单确权,通过第三方监管服务商在AI与物联网技术方面的能力,构建新型产业数字金融解决方案。这一创新既提高了基差贸易的效率,又有效防范了虚假贸易风险。
3. 做市业务
做市业务是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市场流动性提供者功能的重要体现。在商品期货做市方面,风险管理公司在期货市场提供买卖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通过买卖价差获取收益,同时控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期权做市方面,子公司在期权市场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实时监控市场动态并调整持仓对冲风险,过程中需严格执行交易所关于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确保买卖价差控制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幅之内。此外风险管理子公司还可在场外衍生品市场充当做市商,为场外交易提供流动性支持,满足客户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需特别注意的是,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充当做市商开展业务时,应当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做市报价的偏离度,避免出现报价违反规定的情形。
4. 仓单服务、合作套保、仓储物流
除上述三种业务外,风险管理子公司经中期协备案后还可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仓储物流等业务。其中仓单服务又包括仓单串换、仓单质押融资和仓单约定购回等具体类型的业务;合作套保是根据实体企业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的需求,为其设计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市场对冲价格风险,帮助客户稳定生产经营的成本;仓储物流则是利用自有或租赁库房,为客户提供货物的入库、出库、存储、运输等服务,以保障货物安全和流通效率,从而支持实体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这些业务旨在服务实体经济,帮助企业应对价格波动、资金需求和物流风险。
总体来看,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子公司在业务模式上既相互区别又互为补充。期货公司相对更侧重于传统的中介服务,在严格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数字化转型;而子公司则更多承担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职能,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深入实施,二者的差异化发展路径将更加清晰,共同推动我国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在了解了丰富的业务模式后,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有哪些必须警惕的“合规陷阱”?面对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机构又应如何构建前瞻性的合规体系?敬请关注下篇:《期货与风险管理子公司合规要点与实务建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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