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公 告
2026年4月21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方闫泽、宋龙龙、赵小峰的申请,作出(2026)内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026)内25破2号决定书,决定指定内蒙古诚致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瑞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合体担任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现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申报期截止至2026年6月23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管理人要求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信息,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并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所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证照、职工名册、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清算义务人依法主张权利,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9时0分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线上线下结合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及身份证明材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管理人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金地大厦B座4号,邮政编码:026000。
联系人:王俊花,联系电话:18104795777
特此公告。
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公 开 人:锡林浩特市博骑苑马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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