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辩证法的十六要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有些人认为,这十六条构成了一个紧密的体系,所以便称其为“辩证法十六要素”。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十六条主要是阐述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因此每一条都可以归纳到这三条规律之中。 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列宁从未提出过“三个主要规律”的观点,这一思想源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的,而《自然辩证法》出版于1925年,而列宁在许多场合谈论过这三大规律,却从未将它们明确为“主要规律”。
首先,“十六条”并不等同于十六个要素。事实上,并不是每一条都只是一个独立的要素。有些条目其实是由两条或多条组成的一个要素。例如,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可以合并为一个要素,第二条和第八条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要素。所以,把它们称为“十六要素”并不准确。列宁也从未声称辩证法仅仅包含这十六个要素,实际上,还有许多显而易见、列宁所认可的要素未被包含其中,例如“必然性”、“可能性”以及“实践”等等。 更不能认为这十六条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它们是这样提出来的:首先,黑格尔在《逻辑学》的最后一章《绝对观念》中,提出了逻辑学的构成方法,既包括分析,也包括综合,这种方法即为否定之否定。在黑格尔的总结中,他用一句话概括了这一方法:“这个既是分析又是综合的判断环节,——由于它的‘环节’,最初的‘一般性’从自身中规定为自己之他物,——应当叫作辩证法的环节。” 列宁认为这句话非常重要,它表明了辩证法的要素(或称环节),尽管黑格尔并未明确指出这些环节。他随即对这些环节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将其拓展成了三条。接着,列宁将这三条进一步展开,形成了前七条,这也就是“十六条”的前七条,并在其间得出一个结论(这个结论出现在《列宁全集》第55卷中,作为十六条的最后一部分)。随后,列宁又补充了五条,以完善前七条的内容,第八条补充第二条,第九条补充第五条,第十至十二条补充第七条。 此后,列宁再写了四条,进一步补充第九条。从列宁思想发展的历程,以及各条在手稿中的位置来看,十六条无疑是从黑格尔的这一思想中引申出来的,但它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黑格尔的原始思想,而是列宁当时对辩证法研究的总结。然而,若要说这十六条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严密的体系,那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列宁并没有将第八条之后的九条合理地插入到相应的内容中,也没有包括一些关键的要素。 不过,在这十六条中,确实可以看到辩证法体系的雏形,特别是前七条,可以窥见列宁对辩证法体系的构思。第一条是关于观察的客观性。列宁强调,这里的“客观性”并非指表面现象或单一事实的客观性,而是指事物本身,即世界整体及其规律的客观性。这里,列宁所说的客观性,实质上就是辩证法的客观性。因此,他在此处提到的“观察的客观性”实际上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探讨的。 如果我们把辩证法的十六条看作一个体系,那么它的第一条应当是辩证法的起点。是否能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呢?我们知道,黑格尔主张辩证法应从“存在”开始,并且认为这一起点与哲学史的开端是一致的。列宁认可了这一点,尽管他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但对于从“存在”开始的观点并未提出异议。他引用了黑格尔关于逻辑学开端的言论,认为“概念在存在中(即在直接现象中)揭示了本质(如因果关系、同一性、差异性等规律)”,并称赞黑格尔“把概念、范畴的发展与哲学史紧密联系起来,为整个逻辑学增添了新的一面”。列宁还特别指出,《资本论》开篇的商品,是“最简单、最普通、最直接的‘存在’”。从这些论述来看,“观察的客观性”这一观点和“从存在开始”的观点,不仅在方法上是统一的,更是在世界观上是一致的。 第二条是关于联系,第三条是发展,这两条是辩证法最为普遍、抽象的原则。列宁在其他地方曾将其称为“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更深层的讨论。第八条则进一步补充了第二条内容。 第四至六条讲述了对立面统一与斗争的规律,这些规律为辩证法的核心要素之一。第九条则补充了第五条的内容。而第七条讨论的是认识问题,显示出列宁在辩证法中非常看重分析与综合的作用。因为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就是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它贯穿了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整个过程,也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中枢所在。分析与综合本身,就是认识的过程,正是这个过程展现了辩证法的内涵。 第十至十二条进一步补充了第七条,详细探讨了认识的量变和质变。第十条讲的是认识的量的积累,第十一条是认识深化的过程,第十二条则是关于人类认识的发展历程的总结。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讨论的是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列宁并没有明确将这两条归为第九条的实例,像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那样。而我们可以从列宁在其他地方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论述中,理解这两条可能代表了第九条的实例,或者它们可以看作第十二条的延续,指出范畴的发展史也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最后,列宁总结了前七条或十六条的核心要素,他强调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而这一规律也需要进一步的阐述。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书中,列宁从三者同一的角度,详细解释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他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既是客观规律,又是认识规律,而辩证法本身便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因为它不仅是辩证法的核心,也是认识论与逻辑学的核心。 因此,尽管这篇文章并没有具体提出如何安排辩证法范畴的内容,但它提出了辩证法体系的一个关键原则:所有要素都应该围绕着对立统一规律展开,这一规律本身就是理解所有其他辩证法要素的“钥匙”。根据这些论述,我们可以从列宁的思想中提取出几个重要的结论: 1. 辩证法的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的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体系,它不仅是世界观,也是认识论和逻辑学。在这个大框架下,可以专门讨论认识论或逻辑学的细节。 2. 辩证法的要素远不止十六个,它涵盖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等方面的内容,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辩证法的要素将不断扩展。 3.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而这一核心并非仅在位置上显现,它贯穿于所有其他规律之中,其他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 4. 辩证法的第一对范畴应当是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即“存在与无”。 5. 范畴的排列顺序应当是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由浅入深、从客观到主观。 6. 各对范畴之间应当保持内在联系,形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科学体系,而这一内在联系并不是通过黑格尔的思辨推演可以揭示的。 总而言之,列宁为辩证法体系提供了一个框架,尽管他未能完成这一体系的构建,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汲取丰富的思想资源,并继续推进这一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