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史的长河中,晚清无疑是一个充满屈辱与挫败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经历了多个自救尝试,诸如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等,虽然这些举措都以学习西方先进的科技为主,但很显然,它们并未能够逆转清朝的命运,否则也不会有如此沉重的屈辱。然而,在这段历史的阴霾中,仍然有一些闪光的点滴,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晚清时期在学习西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情况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新式监狱制度。这项制度被称为自新所,可以说,它在当时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大亮点。
自新所这一名称的含义是拘禁那些罪行较轻的人,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犯有盗窃、偷窃等轻微罪行的犯人。设立自新所是希望通过两方面来进行改革:一方面是道德教化,通过对犯人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他们在未来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是通过传授一些技能,使得这些犯人在出狱后能够凭借一技之长自立生计,而不再重蹈覆辙。这样,既解决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又让这些人能够回归社会,避免他们从小偷小摸走向更严重的犯罪。 自新所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为犯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在于它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的治安问题。这种方式不仅让盗窃犯不再继续作案,甚至避免了他们走向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类似于自新所的制度,还在晚清时期出现了迁善所、从善所、改过所、省悟所等机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并在部分省份得到了推行。 以光绪十三年为例,广东的两广总督张之洞就在广东南海、番禺两县试办了迁善所,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执行办法:各设院落,设立负责人,购买工具,招聘工匠,要求犯人学习手艺自给,达到一定水平后,可以放宽住宿条件,严禁滋事,督促他们改过迁善。 张之洞还亲自捐赠三万两银子,用于南海、番禺两县迁善所的日常开销。 光绪二十七年,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手奏请变法,提出了修监羁和教工艺等新的监狱制度改革意见,这一举措对于当时的监狱制度改良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也为后来的变法提供了借鉴。可以看出,张之洞之所以如此推崇这种模式,正是因为它在社会治安和犯人改造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这种新式监狱制度无疑是一项具有远见卓识的改革,它不仅解决了犯罪的根源问题,更通过让犯人掌握一技之长,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可能。可以说,它为当时的社会治安带来了积极影响,值得称道。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自新所的起源。今天,许多人包括一些外国学者,普遍认为清朝的自新所制度是在模仿西方新式监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实这一看法忽略了清朝制度本身的优点。 实际上,自新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乾隆年间。据史料记载,乾隆十年,自新所制度首先在苏州的吴县、长洲、元和三县试行。乾隆十三年,江苏按察使翁藻在奏折中提到:前据苏郡长、元、吴三县议详,建屋十余间,环以垣墙,名曰自新所,各将犯过一二次及无嫡属可交之旧贼,拘系于内。而这一制度的初步成果也显现了成效:试行以来,已逾三年,虽然小偷小摸之人未能完全根除,但盗窃事件明显减少。 从当时的制度内容来看,自新所不仅仅是简单的拘禁,更强调对犯人的教养。每个犯人按规定领取每日的口粮,并且提供了学习纺织、编织、织席等技艺的机会。一年后,若犯人能够悔过自新,便可获得保释,恢复为良民。 这种自新所制度实际上具备了一些西方新式监狱制度的特征。比如它类似于今天的保释制度,犯人在未被完全审判之前,如果能表现良好,就有机会获得释放。再比如,犯人在服刑期间不被过分拘束,表现合格者可以逐渐恢复自由,这与西方累进处遇制颇为相似。 在思想教化方面,西方的监狱常常依赖于基督教的忏悔思想,而清朝则以儒家教化为主,辅以佛教的悔过思想。两者在本质上追求的目标是相似的,即通过精神层面的引导,使犯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尽管自新所制度在乾隆年间已经初见成效,直到同光年间,这一制度才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这一点无疑是一个遗憾,因为一项好的制度未能迅速普及,错过了更多的机会。 回顾历史,晚清时期的自新所制度,其实并非是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监狱制度,而是中国传统制度与西方现代制度的一次有机结合。为什么今天有很多人认为这是西方制度的模仿呢?究其原因,或许是出于文化上的不自信,许多人习惯性地将一切西方的做法视为先进,而低估了中国古代制度的独特智慧。正如历史所证明的那样,清朝时期甚至有着如此先进的自新所制度,足以让我们对传统文化有更多的自信。 读史使人明智。我们不应妄自菲薄,应当对自己丰富的文化遗产充满信心。从自新所这一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在封建社会的清朝,也能涌现出如此前瞻性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也提醒我们,当下的我们,应该更加自信地传承和发扬我们的文化,勿让自卑影响了我们的眼光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