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东都事略》记载了这样一件历史事件:宋代的第二任皇帝曾问群臣,自己与唐太宗相比如何,群臣纷纷附和,唯有李昉沉默良久,最后吟出一句诗: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宋太宗听后,连连拱手称自己不如唐太宗。这句诗出自白居易的《七德舞》,其内容描写的是唐太宗李世民让囚犯回家过年,并约定期限后再行斩首。历代文人对这一行为评价不一,唐代文人多称赞,而宋代及后代的评论则偏向批评,认为唐太宗这一举动是在做作,沽名钓誉。最著名的评论来自欧阳修,他在《纵囚论》中指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借此,我们可以回顾历史,探讨唐太宗为何采取这一措施,以及背后隐藏的深层原因。
理解唐太宗的纵囚之举,首先要追溯到玄武门之变。玄武门之变不仅让唐太宗成功登基,也给他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虽然李世民从血腥的政变中脱颖而出,但他始终无法摆脱那段历史的阴影。因此,李世民急于通过建立盛世来掩盖其篡位的污点。按照儒家的传统思想,所谓的盛世即是仓廪实而囹圄空,即国家富足、人民安居,监狱中没有囚犯。 然而,唐太宗刚即位时,国家还面临外敌威胁,百业尚未恢复,真正做到仓廪实并不容易。为了尽快证明自己的能力,李世民在执政初期便推行宽松的政策。每当有死囚名单送上,他总是仔细审视,秉持可死可不死的不死,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的原则。最直接的例子发生在贞观四年,那一年,唐太宗只判处了29名死刑犯。他当时自信地表示:朕赖公等共相辅佐,遂令囹圄空虚,愿公等善始克终,恒如今日!这表明他认为贞观盛世即将到来。 然而,事情的进展常常充满变数。就在唐太宗发布此宣言时,发生了一件意外事件,打破了他的政务思路。 这便是张蕴古案件,发生在贞观五年,令唐太宗为之深感后悔。张蕴古是当时的大理正,他因上书给唐太宗《大宝箴》而获得提拔。张蕴古负责审理一个相州人李好德的案件。李好德曾因言辞激烈引起了李世民的注意,张蕴古审理后发现李好德是精神病患者,按照法律不应判刑,便上报给李世民,李世民也同意了。然而,张蕴古在未得到正式文件前,私下泄露了这一消息。此事被御史发现,并猜测张蕴古是为了讨好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故意为其开脱。李世民看到这一奏折气愤不已,最终直接判处张蕴古死刑,并命令在东市斩首。 这一事件暴露了李世民自己执政初期的宽松政策的破绽,尤其是司法系统在皇帝一怒之下随时可能改变政策。张蕴古虽然有过错,但这一案件显然存在冤屈。李世民通过个人威信直接判决,而没有遵循司法程序,导致了一个冤案的发生。 这一案件对唐太宗的政务产生了深远影响,宽松的刑法环境迅速转为紧张。由于法官们开始担心如果宽判会触犯皇帝,他们便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判决。贞观五年,死刑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而到贞观六年,死囚数量已接近四百人,远超贞观四年的二十九人。 李世民在深感懊悔后开始反思,他在张蕴古死后,曾对房玄龄等人表示,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虽然他表面上责问臣子,但这其实是他对自己过错的一种反省。李世民一直追求完美,这样的案件无疑是他执政生涯中的一大污点。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李世民在制度上做出了调整。他引入了五复奏制度,原先的三复奏制度时间间隔较短,皇帝容易因情绪波动做出错误决定。五复奏制度给了更加充裕的时间来冷静思考,从而减少了因一时冲动所导致的司法错误。 《旧唐书》中的刑法志曾评价,五复奏制度的实施使得许多原本可能判死刑的人得以生还,唐朝前期的死刑案件数量也因此控制在了较低水平。李世民还提出失入宁失出的原则,强调法官应当宽判重罪、轻判轻罪,严厉惩罚那些随意判处重刑的法官。这些措施无疑有助于保持贞观盛世的安定。 至此,我们也能理解唐太宗为何采取了纵囚的措施。纵囚实际上是他弥补前期司法错误的一种做法。所有被释放的囚犯均是贞观五年入狱的死囚,而这一年法官的判决明显趋于严格。李世民无法直接推翻法官的裁定,因此采取了释放囚犯的方式。释放后,他利用儒家思想中对百姓的德化教育,再通过宣布囚犯无罪的方式,不仅弥补了司法错误,还塑造了自己的好名声。 欧阳修在《纵囚论》中提出疑问,认为释放的囚犯多数确有罪行,不可能单凭一天的恩赦便得到感化。然而,根据历史记载,这些囚犯按时回归,无人逃亡,说明李世民可能通过某种手段与囚犯达成某种协议。这种做法使得唐太宗能够以纵囚作为名义,既弥补了过去的司法错误,也宣告了贞观盛世的到来。最终,纵囚之举成为了李世民政治成功的一个象征。贞观六年,唐朝已经清除了外部威胁,国内政局稳定,经济繁荣。纵囚不仅体现了唐帝国的控制力,也证明了李世民对国家治理的自信。他深知自己统治下的帝国已经强大到足以管理每一位囚犯的去留,这也凸显了唐朝的政治智慧。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更能理解宋太宗所说的朕不及也——唐太宗的智慧和气度,值得后世的君王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