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政审问题成为了热搜话题。很多人认为,在如今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法律体系下,亲属的犯罪影响个人政审合格这一做法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甚至有些人将其类比为连坐制度。
这个比喻虽然听起来有些夸张,但其实在历史上,连坐作为一种制度,是非常严酷的,尤其是在古代皇权至上的社会中。在古代,连坐制度的执行方式比现代想象中更加残忍。实际上,连坐制度是贯穿人类历史的重要一环,早在原始社会,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部落之间的征战中,胜利方常常不仅消灭敌人的战士,还会杀死或奴役敌人的整个部族。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摧毁对方部族的剩余力量,以防他们卷土重来,或是为了扩大自己的领土和胜利成果。这种原始部落战争的方式为后来的连坐制度提供了深远的影响。 在《尚书》中就有记载,早在夏朝时,连坐制度就开始成型。夏启在出征时,规定了对于不听号令的人,要以孥戮处置,孥戮意味着诛杀罪犯的整个家族。这种严酷的惩罚制度最初仅仅应用于军事领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连坐制度逐渐被引入到更广泛的刑法中,尤其是在战国时期,各国为了争夺霸权,纷纷进行改革,加强对百姓的管理,逐步将这一军事处罚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连坐制度在秦朝得到了特别的发展和完善。秦朝的连坐制度是继承并强化了秦国时期的做法。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并不强大,但秦孝公通过变法,商鞅提出了什伍连坐这一法令,标志着连坐制度在秦国的正式形成。与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连坐不同,商鞅的改革将连坐制度从个体扩展到了集体,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商鞅的连坐制度与户籍制度紧密结合,极大地增强了秦国的国力,为秦朝的统一提供了保障。 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虽然经过几代君主的修改,但其基本内容仍延续着商鞅变法的核心思想。秦朝的连坐制度相较于秦国时期,进一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史记》记载了嫪毐作乱和赵高杀秦二世等重大事件,其处理方式比商鞅变法时更加严苛,连坐的范围也超出了什伍连坐的标准。秦朝的连坐制度不仅内容更加完善,细节更加明确,系统更加完备,形成了独特而严密的法律框架。 秦朝的连坐制度可以分为几大类,其中最普遍的就是亲属连坐,这也是最早且最传统的连坐形式。这种方式对罪犯及其直系亲属进行惩罚。《史记》中提到,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就曾出现过夷三族的刑罚,虽然这种刑罚未必每次都全面实施,但它展示了连坐制度的初步雏形。到秦朝时,连坐的具体内容已经非常详细,按照罪行的轻重不同,惩罚的范围也有所区别。例如,对于轻微的罪行(如盗窃),通常只连坐罪犯的直系亲属——如妻子、儿子和未分家的兄弟;而对于重大犯罪(如谋逆),则会执行夷三族,即全家及亲戚都受到牵连。 另一个重要的连坐形式是军事连坐,这种形式主要是为了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商鞅规定,军队中的每五人编为一个单位,彼此相互监督,如果其中一人逃跑或失职,其他四人也会受到惩罚。后来,尉缭担任秦国国尉时,将这种连坐形式进一步扩大,规定兵卒一旦犯罪,不仅同伍五人要承担责任,连同十人、五十人、甚至是上百人的队伍都要承担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军队中的每个人都保持警觉,以避免逃亡、消极作战或虚报战死等行为影响战争的整体效率。 还有职务连坐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规定官员之间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秦朝,官员不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下属的失误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某个部门出了问题,而无法明确找到责任人,则整个部门的官员都会被牵连。通过这一制度,秦朝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不被削弱。 地域连坐制度也十分严格,秦朝通过什伍户籍制度,将居民分成小单位,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集体。轻微犯罪通常只涉及同一单位的人,而重大犯罪则可能影响到更广泛的区域。例如,在荆轲刺杀秦王事件后,秦朝不仅诛杀了荆轲的家族,甚至将其所在的村庄同里之人全部连坐,这种做法显示了秦朝连坐制度的极端和残酷。 虽然连坐制度在当时看似起到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连坐制度的范围广泛,波及层面深远,容易引发百姓的不满和恐惧。即使有一些限制措施,比如对轻微犯罪的宽容,依然无法根本解决这一制度带来的社会问题。秦朝的历史告诉我们,虽然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但它也极大地侵蚀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甚至破坏了社会的凝聚力。从商鞅变法开始,到清代废除连坐制度为止,连坐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持续了两千多年,成为统治者手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它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整个家族或集体的惩罚,来震慑和控制百姓,以维护皇权统治。虽然这种制度在一段时间内看似有效,但它的存在也暴露了古代封建社会的许多弊端,特别是在过度依赖人治的情况下,连坐制度变得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框架,最终被彻底废除。这无疑是法律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