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巡抚是重要的地方官员,位居封疆大吏,仅次于总督。自乾隆朝以来,全国的巡抚固定为15员。在这些巡抚中,因地理位置、职位差异、甚至额外头衔的不同,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也有所不同,就像今天的省委书记一样,分为正部级和副国级两类。
大体来看,清代巡抚的职位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高配、中配和低配,下面将详细说明。
首先,山西、河南和山东三省是靠近京师的近畿省份,是通往京城的门户。然而,自雍正年间起,这三省就没有设立总督,而是由巡抚担任最高领导职务。巡抚这一职务有一个天然的缺点,那就是没有直接的军政大权。在雍正十一年,山西出现了绿营的高级武官和巡抚之间的合作问题,因为巡抚无法控制绿营,严重影响了地方的军政和民政工作。
为了应对文武互不统属、推诿扯皮的现象,雍正朝廷在雍正十二年下令,要求山西巡抚负责管理提督事务,省内所有武职都要服从巡抚的管理。这也是清朝建立以来,巡抚首次兼任提督一职。
由于山西本就没有总督职务,而巡抚又兼任了提督,意味着山西巡抚的实际权力得到了大幅提升。虽然没有总督的头衔,但山西巡抚的职权实际上相当于总督,甚至有可能比总督的权限还大。
雍正时期,山东和河南的情况与山西不同。首先,这两个省地理上不像山西那样靠近蒙古,而是内陆省份。其次,雍正时期,河南总督由他的宠臣田文镜担任,田文镜还兼管山东事务,因此这两个省的巡抚无需兼任提督职务。河南总督和浙江总督属于临时设立的职务,雍正的上谕中也明确指出,这类设置是因应特殊情况而非朝廷常规。因此,在乾隆继位后,河南和山东的军政事务被彻底分开,也不再设立总督职务。这时,河南和山东的巡抚上奏要求,也像山西一样,兼任提督职务。
乾隆五年和八年,河南和山东的巡抚最终如愿获得了提督的头衔。从这时起,山西、河南和山东的巡抚成为全国权力最大的巡抚,位列第一梯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山西巡抚的地位始终略高于河南和山东的巡抚,尤其从清朝初期到道光时期,因为山西巡抚与陕甘总督一样属于满洲官员的专属职务,非皇帝特旨,不轻易授予汉人。因此,山西巡抚被视为全国第一巡抚。
除了这三省外,江苏的巡抚也有很大的权力。江苏隶属于两江总督的管辖区,但其巡抚并未被授予提督职务,江苏巡抚的地位主要源自该省的经济实力。两江总督的区域是朝廷的财政重心,而江苏作为两江的经济主力,乾隆中期的年收入接近一千万两,几乎占了国库年收入的四分之一。如此庞大的经济体量,使得江苏巡抚的地位堪比山西巡抚,且一般由皇帝亲信担任。此外,江苏巡抚通常也是两江总督的首选人选。
中配级别的巡抚包括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和贵州七个省。虽然这些省的巡抚上级有总督,但由于巡抚与总督不在同一城市,他们有更多的自主权。根据清代的官制,督抚是平行关系,不隶属,因此,巡抚和总督在职能上有一定的分工,总督主要负责军政,而巡抚则侧重民政。
巡抚虽不具备总督那样的军政大权,但仍然拥有一定的军政职能。例如,浙江巡抚可以控制绿营,但由于该省设有正式的提督,且上级有闽浙总督,巡抚的权力相对较小。乾隆十四年和嘉庆八年,江西和安徽的巡抚分别加授了提督职务,获得了更大的军政权力。湖南、广西和贵州的巡抚分别在雍正二年、九年、以及乾隆十三年加授“节制统省兵马”的头衔,事实上,这一头衔与提督衔的职能差不多。
低配级别的巡抚包括湖北、广东、福建和云南四省。这些省份的巡抚与总督同城,也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巡抚的实权较小。督抚同城的情况下,巡抚大多没有实权。具体来说,如果总督和巡抚都是满洲人,督抚之间能相互协调合作,因为大家都是效忠皇帝的满洲贵族,关系较为融洽。但如果是满洲总督和汉人巡抚同城,情况就不同了。汉人巡抚通常会受到压制,往往只能作为总督的“附庸”,充其量不过是个高配的布政使而已。
督抚同城的矛盾在实际历史中经常发生,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咸丰和同治时期的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之间的冲突。当时,湖广总督是满洲贵族官文,而湖北巡抚是汉人胡林翼。胡林翼曾尝试与官文对抗,但最终未能成功。后来,胡林翼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收买官文,最终成功掌控了湖北的军政大权,并且湘军在湖北站稳了脚跟。
总督和巡抚同城的矛盾问题最终在光绪朝的官制改革中得到了解决,朝廷决定裁撤同城的巡抚,由总督兼任巡抚职务,简化了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