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奴单于的继承制度,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混合的世袭制度,主要表现为父死子继或兄终弟继的方式。尤其是在呼韩邪单于之后,匈奴单于的继承制度更倾向于兄弟继承。然而,为什么这种继承方式在执行了三代之后会发生变化呢?这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单于继承制度是否仅仅是由家族血缘决定的,还是受到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匈奴每年举行三次部落大会,主要议程包括祭天、祭祖、讨论国家事务等。在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乌师庐单于去世时,由于其儿子年幼,匈奴选择立其季父乌维单于的弟弟右贤王为新的单于。这时,“匈奴”这一称谓并不单指单于本人,而是指代由匈奴贵族组成的选举会议。又比如,且鞮侯单于病危时,贵族们决定推选左贤王继位,但由于左贤王未能及时到场,最终他们决定另立左大将为单于。这些例子表明,匈奴贵族不仅有权修改先前单于的遗嘱,而且在决定单于继任者时拥有极大的话语权。 到了南匈奴时期,关于单于继承的记载较为简略,通常只提到“立”字,具体细节不明。而在分裂后的北匈奴,《南匈奴传》中的记载则反映了单于位的继承过程。北匈奴的单于继承,显然是由如骨都侯等匈奴贵族共同推举的。这说明,匈奴贵族在单于位的继承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方式并非一个稳定的世袭制度,而是处于“世袭制的不稳定状态”,如马长寿先生所言。 从这些事实可以总结出,匈奴单于位继承的两大特点:一是同一血缘家族成员可以继承单于位,但不仅限于父子或兄弟关系;二是受到贵族会议的影响和制约,单于的继承并非完全由家族血缘决定。因此,匈奴单于的继承制度并非一个典型的世袭制度,而更接近于一种“世选制”。 这种现象并不局限于匈奴,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北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如鲜卑和契丹等。尽管契丹的“世选制”在《辽史》等古籍中有明确记载,但不能因为匈奴与契丹有相似之处,就将两者直接划等号。我们需要从更高的视角看待匈奴的继承制度,即从社会形态演进的角度来理解。 继承制度本身是社会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根据文化人类学的研究,部落联盟时期的首领继承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首领的儿子继承,二是人民的选举。这种形式代表了显贵家庭的萌芽。显贵家庭逐渐演变成王室,最终在国家形成时,君主的继承权变得稳定、世袭。而匈奴的情况可能与契丹有所不同,匈奴是否经历了类似契丹从大贺氏到耶律氏的显贵家庭转换过程尚不明确,但从匈奴的“国事会议”习惯来看,单于的继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贵族的选举和权力斗争的影响。 匈奴的贵族会议,逐渐发展成一个由几大贵族家族组成的权力集团,与普通百姓之间存在明显的阶级分化。这种分化表明,匈奴的社会形态已经远超部落联盟时期,接近了国家的形态。于是,单于位的继承逐渐稳定下来,最终固定为必须是虚连题氏家族的成员,且需经过贵族会议的选举。这种继承方式既体现了世袭制的稳定性,又保留了选举制的选拔功能,避免了如冒顿单于、伊稚斜单于等非常规继承单于位的情况。 因此,匈奴的单于位继承,可以看作是一种“世选制”,既有选举的成分,又具有世袭的稳定性。这种继承制度的逐步发展,体现了匈奴社会由部落联盟逐渐向更加紧密、国家化的社会形态转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