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唐太宗李世民一代英主,励精图治,恢复生计,被后人推崇为“贞观之治”缔造者。可鲜有人知,在治理天下的宏大叙事之外,他还面临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人口锐减,婚育受阻。
宫女困于深宫,光棍成群于野,皇帝动念破局,是否真曾以“宫女嫁光棍”增补人口?
隋末与唐初,中央政权历经叛乱、战事与社会动荡,农业休耕、户口流离破碎。大量家庭破碎,田庄荒废,地方人口锐减。李世民即位之初,朝廷面临恢复秩序与恢复生产的双重任务,其中,人口恢复成为核心问题之一。
记载中人口数字下降明显。虽史书并未精确到各县光棍比例,但有史料指出许多地区适婚男女多无从婚配,鳏寡老人增多。李世民治下重视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恢复,恢复农田耕种,恢复户口登记与税赋制度,目的在于使国家能够确知人口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施行有关婚姻与生育的政策。
唐初中央政府下令,地方官员必须上报本县本州适婚男女的婚配情况。若婚姻率低或延误结婚现象严重,地方官员被记入政绩考核。不少治理缺失严重、交通闭塞、汉地战乱余孽未平的州县因此被追加责任或被中央督察。
朝廷颁布“劝婚诏”等诏书,劝励适龄男女及时婚配。适婚年龄虽有规范,一般男子十八、女性稍早或稍晚被认为是合适入婚的时间。地方法官与乡里绅士被动员撮合婚事,对经济能力较差者进行资助或减免婚礼费用等社会支持。再者,对寡妇再婚、鳏夫改婚的态度相比过去宽松,旨在减少未被婚配人口对生育与家庭责任的阻滞。
文献中也有纳入婚育鼓励的政策条款。朝廷对多子家庭给予税赋上的优惠。若子女过多、劳动力充足者,其地区的生产与税收回报被视为地方安定与财富生产的重要指标。李世民在座谈会中、在政策会议中,多次强调“国之本,在于民”,恢复人口与稳定婚姻被视为国家根基。
这些婚育、婚配政策主要作用于普通百姓、农民与地方户籍人口。宫廷女性制度未被史书中列为国家婚配激励对象。婚姻政策虽力度加大,但局限在地方行政与民间结构中,不越过宫廷与贵族制度的界限。
宫女制度在唐朝是一套完整体系,宫女分类、管理职责、身份等级、出宫程序都有严格规定。宫廷体系将宫女分为不同等级与科署,不是简单劳役者,而承担皇室内务、后宫礼仪、膳食照顾、服饰整理等任务。
宫女人数众多,日常事务庞杂,从洗扫、服装缝制、园苑灌溉、膳食照顾、服饰装饰,到后妃礼仪之需,都有宫女参与。不同宫女被分配至尚宫、尚仪、尚服等局,每个局内设科、司。管理者均由宫官主持,对宫女任务分派、忠诚考核、奖惩均有制度。
宫女生活日常受到诸多限制。宫门出入严格,普通宫女不能随意进出宫外。她们按宫廷规章工作与休息,少有私下活动,常年居于内廷。所受照顾与待遇依宫中等级不同。较低等级的宫女承担基础劳务,较高级别者或品德、资历高者可能获得较优待。
宫女若因年老、病体或失去皇帝宠幸等原因被辞退或遣返回原籍。遣退程序严格,有官署记录,身份登记作废。遣返者归于家属,恢复户籍或依家庭安排生活。
宫女身份与民间适婚女性身份不同。宫廷身份在律令文书中不属于“户籍婚姻政策对象”。婚姻政策、婚配登记、生育鼓励、再婚宽容等条款在史书中均面向普通百姓。宫女制度属于内廷管理,不受民间婚育政策调控。
礼典中对宫女行为有严格条例。宫官负责监督宫女服饰、言行、仪容,律章中规定宫女不得私出宫门,不得与外人交往。宫廷教育有时涉及宫官与女官培训礼仪、内务、技能等,但这些教育内容不包括婚姻安排或家庭生活指导。
宫女在宫中服务时可能升迁:某些宫女被提升为女官或宫官,有更高职务参与管理。女官与宫官需要具有品德、能力,不仅仅依靠外貌,也有资质考察。宫官管理宫女、分配内务,并非婚育政策责任者。
宫女入宫方式多样。地方良家女子被选录入宫,亦有官宦之家子女作为宫女,还有因罪人家属或战争俘虏被送宫者。出身背景决定宫女身份与待遇差别。
选入后必须登记造册,分配到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六局,科司细分,职责具体。宫女数量庞大,任务繁重,从日常清扫、衣物缝纫、膳食侍奉、服饰整理、宫中礼仪侍候等事无巨细,宫务成为她们生活全部内容。身份等级既定,晋升稀少。
工作之外,宫女生活受限。宫禁森严,宫门出入极少。朝廷礼制规定她们与外界几乎无接触。若需出行、回乡或与家人相见,多经严格审批。身体状况或年纪大或失宠者可能被遣返家乡。遣返程序包括填报身份、官署勘核、解除宫籍等。
遣返者多数归家养老,居住在原籍籍贯。无史料记载遣返后宫女被国家安排婚姻匹配或被动投婚。出宫并未意味着立即融入社会婚育体系,她们回乡后生活方式各异,有的靠族人扶持,有的重返贫困。
史书中“出宫人”记载稀少,但确有几次例外。唐玄宗开元年间,有“简择无用之宫人,遣其归家”的诏令,指的是后宫中被认为无用者——并非指妃嫔,而那些被选入宫中却不能或未被赋予实务职责、未获宠幸的宫女。那类宫女被“放还其家”。
此类遣返并未伴随国家对其婚配或生育的明确安排。遣返者身份恢复不再具有宫女官职,但并不含“国家安排婚姻”“出宫嫁人”等制度措施。
宫女出宫者多属被动。年老体衰、疾病、失去使用价值或宫中人员精简,成为被遣出者的主要条件。制度未设“自愿退出以谋婚配”的常态机制。绝大多数宫人终身在宫中至退出为止,退出往往意味着从宫内役使者身份回归家庭或乡里,不涉及国家婚姻干涉。
宫女人数的变动受宫廷政治与皇帝宠信影响。宠幸度低、未被升为女官或妃嬪者处境艰难。宫女群体被视为宫廷内务之人,其身份与地位与民间女子根本不同。
她们不是户籍婚配政策中的适婚女性,因此婚姻、生育在制度外。宫廷律例、宫官制度与礼制,把宫女定义为内廷服务体系成员,不为婚育政策对象。
再看唐律婚姻制度。律中明确男子年满二十、女子年满十五者,凡无家室者应婚配。地方官负责婚姻登记与媒姻,民间婚适龄男女成为国家关心对象。
婚育政策、再婚政策、寡居婚配政策聚焦庶人阶层。宫女未被包括在这类政策对象之内,因为宫女身份不属于“庶人无家室”这一类户籍分类。婚姻制度、户籍制度、宫廷制度三者并行,但宫廷制度成为独立的身份系统,不与民间政策混合。
唐朝宫廷在出宫政策上虽有“简令无用宫人归家”之类的措施,但频率低。政府未立常制去管理大量宫女的回归家庭生活及婚姻状态。出宫宫女被送回籍,不与婚育政策连接。地方政府并不负责她们婚配或后续生育。
李世民时期宫制尚未出现将宫女纳入国家婚育激励体系內的文献。婚育激励、再婚鼓励、早婚等政策明晰存在于律令和地方政务之中,但宫女制度维持自身独立轨道。宫女若退出役使角色,其身份转换受限于礼制与宫廷制度,而非婚姻政策安排。
李世民在位期间,婚育鼓励政策极为明确。朝廷下令“劝庶人婚聘及时”。官方律令中婚嫁年龄被法律规定,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以上达到标准者若无家室,应尽办理婚礼。地方政府督促适婚男女结婚,再婚政策鼓励鳏寡再起。朝廷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统计婚姻状况,监测地方婚姻延误或人口恢复缓慢区域。
地方官被责令提交奏章,报告其辖区内婚姻率、再婚率与适婚男女未婚数量。经济上贫困者若不能负担婚礼,乡里或好人资助婚礼费用或提供礼物衣物,民间“媒人”“义婚所”或富人帮助成为婚姻撮合者。婚姻政策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减轻百姓结婚负担,提升出生率。
这些政策在唐律与官方典籍中明确出现。律中记载婚姻年龄与申婚聘礼仪要求。政策中有对寡妇重婚的宽容条款与对于家庭人口兴旺者税赋优惠的记载。李世民时期国家财政能支持婚育政策的实施,如通过减免户税或粮租等,帮助农民负担婚育成本。
婚姻政策的对象始终是户籍庶人。针对民间社会婚姻结构问题,政策广泛分布。农村与郡县成为政策的执行主体。民间社团与乡绅参与婚姻撮合与婚育管理。政策效果在史书中记载为部分地区婚婚率提振、出生人口数量上升。
宫女制度则与这一政策体系保持隔离性轨迹。宫女身份属于内廷选拔成员,非属户籍庶人的婚育体系。律令中婚姻年龄与婚礼制度适用于“庶人”,宫廷女性身份未纳入该类范畴。宫女身份转换通常因宫廷内部因素,如宠幸、等级晋升、职务变化,而非婚姻政策需求。
朝廷对宫廷制度礼仪与宫女管理非常重视。宫廷层面设有宫官及女官体制,女官负责宫内礼仪与管理,宫女服从之下。女官制度成熟,包括尚宫、尚仪等管理宫女的一些职责,例如分配宫中任务、监督宫女行为、礼仪教导等。宫女若晋升为女官,仍在宫廷体系内履职,与外界婚育无关。
李世民时期文件与典籍中反复强调户部、户籍、户民、庶人、适婚男女等词汇,而不是宫廷、宫女、妃嫔等。国家婚育政策围绕“庶人”和“户籍民众”展开。宫女制度并未在这些政策词汇中出现。人口数目恢复虽然是国家关心的目标,但宫廷制度中的女性并未在政策对象中被动员或释放用于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