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朝廷上不仅有满洲人,还有蒙古人和占多数的汉人。在这样一个多民族交织的体制下,许多制度展现出满汉之间的差异。例如,在官员丁忧的问题上,汉人和满洲、蒙古的官员就有明显不同。丁忧制度指的是当官员的父母或祖父母去世时,必须回乡守孝三年,期间不能履行官职。这个制度历史悠久,而清代的特殊性在于,除了传统的汉族官员,满洲人、蒙古人等少数民族官员也开始参与治理。
与明朝不同,清代的丁忧官员范围有所扩展,甚至连武官也加入了丁忧的行列。武官的职责特殊,关乎国家安危,因此,传统上,武官的丁忧并不像文官那样严格。自宋元以来,武官丁忧的制度已经逐渐放松,到了明朝,甚至明文禁止武官丁忧。尽管朱元璋出于国家根基尚不稳的考虑,禁止武官丁忧可以理解,但这一政策被后来的明朝君主延续,成了固定制度。
清朝承袭了明朝的做法,直到康熙二十四年,武官不丁忧的惯例才被打破。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四川副将孙斌因父母去世,恳请回乡守制,言辞悲切,令许多人动容。四川提督何傅深受触动,专门上疏请求,要求武官能像文官一样,享有丁忧权利。康熙帝召集朝臣商讨此事。虽然一些大臣坚持遵守传统,认为武官应继续不丁忧,但康熙帝认为,丧亲守制是人之常情,不应因为是文官或武官而有所区别。他还考虑到,经过三藩之乱的平定,一些功勋显赫的将领手握重兵,这对于国家并不有利。经过讨论,康熙帝在二十五年二月宣布,文武官员丁忧尽孝,待遇应一视同仁。
自此,清朝确立了武官丁忧的制度,提督、总兵以下的武官除非有特殊命令,否则遇丧解职,丁忧期为27个月。而副将以下的官员,除非承担重要职务并得到上级提名留任,否则也须回籍服丧。这一制度稍微运行后,康熙帝意识到,像参将、游击、守备等中下级武官,虽然职务较低,但责任重大,一旦缺席,地方的安全稳定将受到影响。因此,康熙帝进一步调整政策,规定副将以上的武官可以解职丁忧,但参将以下则必须在职守制,确保地方安全。
乾隆年间,清朝再次调整武官丁忧制度,改变了之前满汉武官一律丁忧三年的规定。此时,满洲和蒙古的武官与文官一样,服丧期为百日即可返回工作,而汉族武官则必须守制27个月。这一调整再次强化了丁忧制度中的满汉之分,但也确保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社会稳定。此后,武官丁忧的制度一直持续到清朝末期。
说到丁忧,还不得不提丁忧官员的待遇。根据传统的职官管理制度,官员丁忧期间通常没有俸禄,或者俸禄减半,除非皇帝特别恩赦。然而,清朝为了彰显对孝道的重视,也会酌情提供一些支持,帮助丁忧官员安度丧事。例如,依据官员的职位和品级,朝廷会提供不同级别的交通保障。顺治时期,一品大员回乡守孝时,朝廷会派遣60名轿夫、16匹马、两只船等大批人员,场面十分盛大,几乎是衣锦还乡。职位较低的官员则享受较少的待遇,按职务高低定。
为了保障贫困官员能够顺利返回家乡,乾隆五年,清朝政府还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因贫困而无法回乡的丁忧官员,可以向地方督抚申请援助。此后,贫困官员回乡的路费由朝廷提供,成为了清朝的定制政策。除了这些经济支持外,一些深受宠爱的官员,还能获得额外的礼遇,例如赏赐丧事所需的银两。尽管如此,能享受此类待遇的官员极少,通常是朝廷的重臣,如大学士、六部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