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关于“道”这一职务的文章已不下十篇,每篇文章都会引发读者提出不同的疑问,有时甚至是一些富有创意的提问。本文的创作灵感正是来源于读者的一个简单而有趣的问题:道员究竟是知府的上级吗?
清代设立的“道”职务,是沿袭明代体制而来的,主要分为分守道(由布政司衙门派遣)和分巡道(由按察司衙门派遣)。其中,分守道主要负责管理钱粮事务,而分巡道则主要负责刑名事务。设立“道”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协调省与府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临时性派遣的一种形式。
由于“道”的性质偏向临时和差遣,因此,担任道员的人选并不固定。在一些重要的地区,布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或者按察司副使(正四品)有时会担任道员;而对于事务较为简单的地区,可能会由佥事或同知(正五品)出任。这种安排便带来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道员虽然是省与府之间的行政中介,但有时道员的品级却低于知府。道员的职务本应比知府更具协调作用,但因品级不对等,实际执行时就会出现困扰。
早在乾隆年间,道员并未列入正式的官制体系,作用也相对模糊。直到乾隆十八年,皇帝才下诏确定道员的编制问题,取消了以往的繁杂职务衔命,明确规定道员为正四品官。上谕中写道:“直省守巡各道,著俱为正四品,停其兼衔。”这道诏令仅仅简化了以往繁琐的情况,并未从根本上明确道员与知府之间的隶属关系。
直到乾隆二十八年,乾隆帝再次下谕,强调:“外省知府向为正四品,今道员既裁去兼衔,统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属,自应量为区别。著将各省知府改为从四品。”这一道谕明确了道员与知府的品级差异,隶属关系得以正式确立。值得一提的是,清代官制在乾隆年间逐渐成熟定型,因此讨论职务关系时,必须仔细区分。
在道员与知府的关系中,不宜简单地依照府、州、县的层级来理解。这是因为道员的职掌主要侧重于巡察工作,具体的地方政务和管理权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道员的核心职能是监督、稽核官吏,整饬吏治。可以将道员比作现代省纪委派出的监察组,负责对地方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但并不直接干预地方政务。
道员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比如兼管辖区内的粮草、刑名等事务,但这种职能的含义较为狭窄。所谓的钱粮,主要是指对所属府、州的仓库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而刑名则仅限于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在清代,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复杂。例如,对于命案,必须经过四级审核流程:首先在州县衙门验尸审理,然后报告送至府、按察使衙门,再由督抚衙门最终审核。道员在此流程中,负责对直隶州、直隶厅的案件进行复审,以确保司法的公正。
此外,道员还负责节制辖区内的绿营军队。由于地方长官(如知府)并未被赋予军权,常常需要通过道员来协调军政事务。因此,许多道员的职务名称中,还会带有“兵备”一词,意味着其在辖区内对军事事务有一定的管理权。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督抚等高级官员拥有“标”制,即直属军队的配备。总督有“督标”,巡抚有“抚标”,但“道标”在康熙之后已经被取消。
道员与知府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两者职能的不同。道员的职责并不是全权管理地方事务,而是侧重于监督与稽核,而知府则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日常政务、人员任命、税收征集等事务。知府在这些事务中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且不需要向道员汇报,而是直接向布政司和按察司负责。因此,虽然道员在品级上与知府平级,但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的关系,更多是一种协作而非单纯的上下级关系。
清代的道员通常负责一个府,少则一个府,多则多个府。以浙江杭嘉湖道为例,其辖区包括杭州、嘉兴、湖州三府。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些道员的管辖范围更广,如江西抚建广饶九南道,管辖抚州、建昌、广信、九江、饶州、南康六府,属于特别“请旨缺”的职位。从这些职掌来看,清代道员的角色类似于一种监督和巡视的角色,与都察院的职能有很多相似之处。
最后一个有趣的细节是,虽然道员属于文官,但其补服使用的却是“兽服”,也就是与都察院官员一样,佩戴着象征权力的獬豸(清代的权力象征兽)。这个独特的细节反映了道员在清代官制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尽管不直接管理地方政务,但却在监督与监察方面拥有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