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纣王的罪行,最为可信的记载来源于《尚书》,因为它离商纣王的时代较近,历史的记载较为真实可靠。其他战国、汉代和晋朝的史书,尽管也提到了纣王的罪行,但可信度较低。尤其是《尚书》中的《泰誓》篇,内容值得怀疑。
《泰誓》篇中详细列举了纣王的诸多罪行,其中包括“焚炙忠良,刳剔孕妇,斮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等指控,还指责纣王“狎侮五常”。然而,五常(仁、义、礼、智、信)这一概念是典型的儒家思想,而儒学直到汉朝董仲舒时期才逐渐成型。既然周武王的时代并不具备儒家思想的普及,那么《泰誓》中提到的五常罪行自然显得不合时宜,值得怀疑其真实性。
相比之下,《牧誓》篇则显得更加可信。这篇记录了周武王在伐纣之前的动员演讲,指控商纣王有四大罪行:一是听信妇人之言,二是废弃祭祀,三是疏远贵族兄弟,四是重用逃亡罪人。从这些指控来看,商纣王似乎是个极其昏庸的君主,但这些指控是否成立?如果从甲骨文来看,这些罪名可能并不成立,甚至可以认为纣王可能被冤枉了,或者说周武王的指控有所夸大。
首先,关于商朝妇女的地位问题。在商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并不像后来的封建社会那样低下,尤其是贵族女性,社会参与度较高。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妇好,她不仅是商王武丁的妃子,还独立拥有自己的封地和军队,甚至亲自指挥征战。因此,商纣王听信妇人之言并不算什么大罪,而是当时社会常见的现象。周朝建立后,妇女地位较低,周武王可能因此将纣王听信妇人之事视为其罪行来指责,实际上这只是时代背景的差异。
接着,关于“昏弃祭祀”的指控,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王权与神权之间的斗争。从商代的开国皇帝商契开始,商族便将神权置于王权之上,商王常常受到神权的制约。到了武乙时期,他通过“射天”削弱了神权的影响。甲骨文中也有记载,在帝乙时期,商王开始掌握卜筮之权,逐渐摆脱神权的影响。商纣王若确实放弃祭祀活动,很可能是为了摆脱神权的束缚,从而增强王权。而周武王则以此为罪行加以指责,显然也带有政治目的。
关于“昏弃兄弟”的指控,实际上也与当时的政治格局有关。根据《史记》记载,纣王的庶兄微子启曾多次提出忠言,但始终未能得到采纳,最终投降了周武王。这表明,微子启和其他贵族,像箕子和比干等人,在政治斗争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巩固自己的王位,商纣王不得不减少与这些贵族的联系,并逐渐疏远他们。在商朝的王位继承过程中,继承规则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兄终弟及”逐步转向“父死子继”。因此,纣王的做法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为了强化自己的权力。
至于“重用逃亡罪人”这一罪名,商朝晚期确实出现了贵族阶层与普通百姓之间的矛盾。纣王可能在面对贵族反对时,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重用了来自低阶层的“罪人”。这种做法,在商朝历史上并不罕见。像伊尹、傅说等出身较低的政治人物,凭借自身能力获得了朝廷的重用。因此,这一行为从商朝的实际情况来看,并不算过错,反而可以视为一种打破传统、吸纳人才的做法。而周朝则更看重出身和血统,因此从周武王的角度来看,纣王重用“罪人”显得不合常理,但这也正是历史视角的不同。
总之,纣王的这些所谓罪行多是从周朝的标准来评判的,而周武王的指控无疑带有强烈的政治动机。在商朝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许多做法并不算不当,周武王的指责显然是为了正当化自己的军事行动与政权合法性。因此,历史的叙述往往有胜者的一面,而商纣王的“罪行”很可能是胜利者对其的过度渲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