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酒诰》所见商代“内外服”考论
我们今天谈到商代的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周人的转述,商周之际周人对夏、商、周的政治制度、社会观念进行了深刻的总结,这些经验多保存在周人的政治文诰《尚书·周书》中。而商代实行了内外服的政治制度,也主要得见于周人的转述,周人转语中最直接说明商代存在内外服政治制度的文献莫过于《尚书·酒诰》。学界对于内外服的理解有内外之官和内服为官、外服为诸侯的不同认识。
一
《尚书·酒诰》所述商代内外服职事
《尚书·酒诰》是分封康叔于卫时的一篇戒酒诰文。康叔封职责是监殷民,因商末嗜酒风气很重,故以戒酒诰之。诰文首先以文王治理西土经验为训:文王朝夕诰敕众邦国及其御事之臣,只有祭祀才饮酒,饮酒时以“德将无醉”(性其毋乱也)为原则。用文王此教,我有周才“克受殷之命”。其次又举殷先哲王及其诸御事为榜样,其中提到商王自成汤至帝乙这一时段内存在着内外服:
我闻惟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自成汤成至于帝乙,成王畏相。惟御事,厥够有恭,不敢自暇自逸,曰‘其敢崇饮!’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惟助成王德显,越尹人祗辟。惟,有也。“我闻惟曰”即我闻有言。迪,语词。“畏天显小民”,即畏天威畏小民。经德,古时成语,如《孟子·尽心下》“经德不回”,《齐陈曼簋》铭“肇勤经德”。咸,《尔雅·释诂下》训为“皆也”。“成王畏相”,孔《传》解为“从汤至帝乙中间之王犹保成其王道,畏敬辅相之臣不敢为非。”杨筠如认为“成王,谓有成德之王。成者,美称,故汤亦称成汤也。下文‘惟助成王德显’,成王亦谓贤王耳。《诗·昊天有成命》成王不敢康’,亦与此同。相,《说文》:‘省视也。畏相犹言敬省。”于省吾先生以为“畏相”言畏敬省察,谓克已之功。[1]是说成汤到帝乙诸王皆能够成就王业克省己功。诸御事,在没有供职之时[2],也不敢放纵逸乐,何况说敢聚会饮酒。
“越在外服”,足利本作“粤在外服”,《大盂鼎》铭文有“才(在)零”之辞,王国维认为零古文粤字,《说文》分雩、粤为二字失之。“在粤”疑“粤在”之误倒书。[3]越、粤、零似皆理解为“于”,即“于在外服”与“在于外服”一义也。服,此处亦当作职事理解。[4]即在外的职事有侯、甸、男、卫、邦伯。伯者,长也,邦伯就是一邦之长。内服应指与王关系较近的一些职事称谓。内外职事者都不敢沉湎于酒,不止是不敢,也无闲暇,他们务于辅君成王道,治民敬法。从文意上看,上言“御事”应具体包括下面的内外服诸职事,那么周公口中的商代内外服都只是一些职事的称谓。
这段话开始就交代这是听闻之语,是周公听闻的话,并且说自成汤至于帝乙都存在“内外服”,那么这一说法可能会更早。商人是否已有“内外服”的称法呢?从现有的史料看,商人已经有内外的称法,甲骨文中的“入”与“卜”就有借为内、外字的用法,[5]尚无自称“内外服”的迹象,那么内外服就只能是周人对商制的概括总结。可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商人已有“服”的观念和“服”制的事实。周公生活在商末亲见和亲闻商代的政治状况,其言是可信的,可谓周公向我们转述的可信的商代制度。从《酒诰》的文诰性质来看,周公所言都应为可信性强、说服教育力强的实例,否则就不会列入诰命中,则周公听闻之语为周公所信据,且与事实接近。即周公视此听闻之语为可信之言,周公也认为商代自成汤至于帝乙存在内外服,并如其所述之状态。于是我们将《酒诰》所载视为可信材料使用也就有了根据。
《酒诰》所列“内外服”具体状况可视为现存关于商代内外服的珍贵史料。内、外乃是相对商王而言。《酒诰》中举外服包括“侯甸男卫邦伯”,对此断句学者有不同理解,或认为应断如“侯、甸、男、卫、邦伯”,或认为当断如“侯、甸、男、卫之邦伯”,或认为当是“侯甸男起藩卫作用的邦伯”。《酒诰》已经清楚明白的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为什么对外服的理解还会有差异呢?恐怕存在这样的一种倾向,即把周人转述的商代制度与周人称呼殷遗民及周人说自己制度相混同了。《酒诰》中既说到外服(已见上文),也有对克商后归附于周的殷人的称呼如:“汝手毖殷献臣:侯、甸、男、卫”。于《召诰》中称殷遗民为“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周人说到自己的制度如《康诰》:“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顾命》:“王若曰:庶邦侯甸男卫,惟予一人钊报诰。”这三种情况区别明显,而论者却用彼处材料来解读《酒诰》可信的记载,致使分歧层出。况于下文内服具体内容之后也没有限制语,两相对照,似仍以第一种断句为常。这里所举侯、甸、男、卫、邦伯当与后世文献所说的五服、九服的服区名区别开来,也要和“公侯伯子男”所谓的五等爵相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酒诰》外服的含义。
《酒诰》中所举内服为:“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这里列举的都表示官员的集合名词,百僚,孔传解为“治事百官”,[6]包括庶尹、亚、服、宗工。庶尹,众官之长。[7]亚有次义,当是低一级的官职。服,可能是一般的官员。宗工应指王室之官,孙星衍就释为宗人。[8]“越百姓里居”与百僚并列,越,与也。百姓即百族,应是百族之长。里居为里君之误,王国维已明之。里君,孔传理解为卿大夫致仕居田里者,言其实而未言其名,里君者,一里之长,古代多以有威望之人担当,当过官的或为首选。在内的职事有百官包括众官之长及副手、一般的官员、掌管王室事务的官员,和百族长、里长。内服包括官员职事和地方基层的管理者。他们所负职事不同,也有等级差别。
以上是保存在周人文献中的商代内外服的情况,那么商代内外服的实际情况是否如周公所言呢?我们试以商代甲骨文和西周的金文材料对《酒诰》的记载加以审核验证。
二
以甲骨文、金文验证《酒诰》的记载
商王的在外职事——侯甸男卫邦伯在甲最文中皆有徵。甲骨文中“侯”多见,学者统计数字不同,以距今最近的数字算也有46位之多。[9]但这46位侯者是否都是“外服”之列,或是彼时为商的敌国,此时为商征服纳入外服,诸种可能有待具体分析。甲骨文中有田而无甸,五期卜辞有商王卜问“侯、田”“多田”或“多田与多伯”一起去征伐某方国是否顺利的记载。[10]“多田”在康丁、武乙、文丁卜辞皆有见。[11]“多田”为多个田之称,商王贞问多个田没有灾祸,命令多个男从事征伐,命令多个田与亚、任等为王做事。田是商王重要的职事称谓。裘锡圭先生言,在商代晚期,“商王可能已经在主动建立称为‘田’的诸侯了。”[12]那么这里的田是否就是文献中的甸昵?《逸周书·职方》篇孔晁注说甸者,“治田入谷也”。而甲骨文中的田却都与武事相关,参与征伐。问题出在文献旧注上,甲文的田与文献的甸实为一字,《令方彝》中有“侯田男”,《大盂鼎》中“侯田”即是文献常见的“侯甸男”、“侯甸”,是可为证。只是田之本义并非耕田,田即陳,田的主要目的是习兵事,而捕禽兽则是次要任务。[13]《说文》云:“田,嗽也。”段玉裁注:“嗽者,列也。田与暾古皆音陳,故以嗽韵为训,取其嗽列之整齐谓之田。凡言田田者,即陳陳相因也。陳陳当作嗽嗽,敬仲之后为田氏,田即陳字。假田为陳也。”《广雅·释诂二》“田,陳也。”即古代的田实际上主要与训练军队有关,而卜辞中作为职事的田也是来源于陈列队伍之田,故多见其从事军事征伐。
甲骨文中“男”字是否为外服名号尚存争议,男与任古通用,[14]任为外服名号已无疑义,甲骨文中称为“任”的外服概有15位。关于“卫”,在甲骨文中“在某卫”的卫应是职事,有“卫”与职事名射、亚并称的卜辞:“……乃乎归卫、射、亚”[15]“某卫”当如裘锡圭先生所论是商王派驻在商都以外某地,以保卫商王国的武官,因世官制度而后来演变为诸侯,与“田”的情况相似。[16]甲骨文中未见有“邦伯”之称,仅有“伯”或“某方伯”,伯在甲骨文中有对方国首领之称和表示商王外服名号两种情况。表示外服名号的情况,据最近的统计分析尚有45位。但是这45位伯者中,是否于成汤至于帝乙时段内皆为商的外服尚待考证。
《酒诰》所载内服于殷墟甲骨文中亦有证。《酒诰》中周人语及商代内服多总概其名,而甲骨文多总名与分称俱见,如周人称庶尹,甲骨文则有总名“多尹”[17]分称为某尹。周人称“宗工”者,卜辞称尹工、宗工、多工。[18]周人言“百姓”,金文中作“百生”,甲骨文称“多生”[19]即“多姓”。周人所说“里君”,即卜辞所说的“多君”。
周人所言商代内外服于周初青铜器铭文亦有明证。西周康王时期的《大盂鼎》铭文云:“我闻殷坠令(命),唯殷边侯田(甸)激(与)殷正百辟,率肄(肆)于酉(酒),古(故)丧激(师)已(矣)。”这是周康王的听闻之语,说商丢失了天命,那是殷边地的诸侯们与殷各级官员都经常酗酒,所以失去了师众。这里谈到的“殷边侯田(甸)”,即《尚书·酒诰》篇所说的“侯甸男卫邦伯”的省称,“殷正百辟”即是《酒诰》所说内服诸职事的总称。[20]得此知周人不只一次的谈商代存在内外服的制度,在周人看来商代确实存在着内外服的制度,既有听闻亦应该有亲见。证诸甲骨文金文,周公所说的内外服俱属实情,只是表述或有出入,但是并不影响周公所述商代制度的可信性的判断。
三
周人的历史借鉴意识
从上文的分析看,周公既已听闻又曾亲见商代的内外服,并且说从商汤到帝乙都存在内外服,这样说并非帝辛时期不存在内外服,只是周公所举为殷先哲王,自然不包括失国坠天命的纣王。即在成汤到商纣亡国的长时段内都存在内外服,那么把内外服视为商代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可以接受的。因《酒诰》所载又过于简略,商代内外服制具体情况如何,则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以俟它文讨论。
周人说商先人有册有典,内外服的制度并不见于商人的册典中,也不见于商人的口述的遗留材料,而是在周初周公的诰令中得到概括总结。为什么周人能够总结商人制度而商人自己却没有表现出来?我想这恐怕还在于周是一个重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民族。周人以小邦周打败了大邑商殷商灭亡的教训令其触目惊心。周人感到所谓天命的转变从思想上对于殷周关系和天命转移进行解释和总结[21]强调“我不可不监于有夏我不可不监于有殷”[22]的以历史为监的理念。周人在其政治实践中也确实贯彻了历史监借的原则。即以此告诫戒酒之事为例于《酒诰》周公先言在西土邦君诸御事皆用文王之教“不腆于酒”故能克殷受命。这是强调法先王。又举殷先哲王能经久的保有德执守恭敬其用事之臣在没有该供职事时也不敢趁闲去寻乐何况说敢放纵饮酒。其地方诸侯和朝廷官员和无数氏族及街里的领袖一概没有饮酒的。这又是以殷先哲王及其治下的内外服勤于政事不酗酒为榜样。接下来又举了商王纣的反面例子以为借鉴诰教不要因为饮酒玩乐而弄到亡国。“今惟殷坠厥命我其不可不大监抚于时”说殷今陨丧其大命我其可不据此以为监戒乎!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规定:凡殷遗臣诸侯及周自己的各级官员包括大臣都要坚决戒酒。凡周的官员聚众饮酒必杀殷的旧臣百官聚饮可以不杀进行教育即可教而不改杀之。于《大盂鼎》铭文亦有相近的情况举文王之德之教举殷纣的反面情况来告诫盂。而作于西周后期的《毛公鼎》铭文亦说要“善效乃友正毋敢(酗)于酒。”这是周初制定的戒酒政策贯彻落实的成果亦是周人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表现。
总之,《酒诰》所载内外服都应是商王的职事称谓前人多把它与官或诸侯相混证诸甲骨文、金文相关记载可知周公所言商代内外服制的可信性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商代内外服奠定了基础。周人之所以能够总结商代政治结构为“内外服”实与周人善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传统密切相关。孔子叹言“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23]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