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韦伯有一篇论文。他说,传统的中国官员是非职业官员。他们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士大夫和文人任命的官员。他们接受薪水,但他们没有。
嬴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用来写经。他们不亲自指导,行政工作掌握在员工手中。
我们一直被韦伯的历史叙述误导,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没有职业法官,或者古代法官缺乏法律专业训练。历史事实真的如此吗?至少我敢说韦伯的描述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代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和专业化可能会超出惊人的刻板印象。在宋代,士大夫当然没有行政和法律的知识,而是颁布法令。
宋朝君主还要求入世者接受法学训练。太宗曾下谕京、官、牧、献官,日后学法。
宋代,国子监系有法系,相当于法学院。优秀的女学生可直接被授予公职。江南地区也有大量的私立法学院。虽然他们不受政府欢迎,但政府未能阻止他们的出现。在崇尚法律的人才精神的滋养下,宋代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考试制度。第一层次,宋代在科举制度中设立了民法科,主要考察考生对法理、判断和经济意义的理解。明法科出身的净史通常可获授法官之职。那些出身于礼仪、司法和法律出身的人都受到约束。到了王安石时代,新设立了民法系,认真考试的人更是光荣。当第二级法律考试被称为退出时,考试中的进士只有进入WTO的资格。在官场结束之前,新进士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这就是所谓的官风。
宋朝规定日后进士和第一,并以法、义、判、地主为官。这种退出方式对于明发科金石来说,无疑具有专业同行的优势。宋元认为,非强者不许出关,这是近代强者的好方法。宋代的第三级法律考试与今天的司法考试最接近,称为士师,即审判官。供选择合格的中级和高级法官,不仅大理寺的高级法官要通过市级法官级别,而且陆氏参军、黎军、周府司法机关也需要通过司法官,但并非所有官员都有资格参与司法系统。官员,申请人的生活史要求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审判长由大理寺和刑部主持。两部门相互监督,防止作弊,接受玉石台的监督。它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神宗的科举制度最为著名。每天一节,每节一节,每句大约十个以上,十五个左右。治无常的目的,还在深挖问题,意义相同。我如何根据审裁官调整案件?如果犯罪名称是根据判决的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判决中注明的人名是错误的。士官被责令拒绝一一记录。小失误也可能让天下军士投降。李肃纠正了他。他的定罪分数超过八分,绝不能丢了重罪的名字才有资格。翻译一下,宋代的司法考试每次有六场考试,其中五场考试的判断力极弱。案情和判决书必须陈述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如果查到案情或情谊,还必须在试卷上注明要援引的法律规定。考官的家庭评分纸也允许考生在发现自己犯了错误后通过向考官报告来纠正错误。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八分,重罪案件的判决不合格。我们必须承认,司法考试制度已经非常严格和细致。随后,施法官补充了调查经历的内容。例如,南宋的司法考试改为常考。其中,一、二、三考题都判了,第四题是惊喜一、小题、二惊道题,第五题之所以让家人吃惊,是因为如果法官只有合法的知识和案情记忆,但缺乏人文精神的滋养,不具备领悟自然道理和人情的能力,很容易成为将军。精益求精,精益求精,只为培养评委的人文素养。宋代的法律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周新礼和雅倩没有犯罪。如果他们肮脏,他们可以通过法律并听取三岁孩子的判决。考核方式与施法官类似。考试合格者可当法,也有成绩优秀者。我将被转移或提升到中央法院成为法律。今天我们阅读南宋判决书,记录明公书,希望清明节能够真诚地感受到宋代士大夫不仅精通儒家毅力,而且精通法律,拥有非常对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理解。他们都接受过法律培训,并通过了无数的法律考试,这并不奇怪。可惜的是,宋朝建立的多级司法考试制度,在南宋灭元兵后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