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私信御史,希望能了解清代有关告御状方面的内容。告御状是个通俗的说法,在文学和影视作品中出现得比较多。实际上清代是没有告御状这个说法的,官方称谓分为“京控”、“叩阍”两种,它们的性质是不同的,下面具体来讲。
先说京控
按《大清律》第332条之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果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结之案,来京控告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这段话就把京控的概念基本说清楚了,意思就是民人如果遇到刑事案件,必须要到基层的州县衙门控诉,如果觉得审理不公正,那么可以到上级的府衙申诉,若是府衙也不能秉公断案,则要到省城,要是连按察使衙门也给不出满意的判决,方能到京城控诉。
清代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朝廷最见不得平民百姓越级上告,若是出现越级的情况,不管控诉是否属实,都先要治个僭越之罪,打上一百大板再说。
京控是属于法律层面允许的,但必须要符合规定,京控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多为人命案。因此京控都是当事人或亲属向京师各部院衙门呈控。
按定制,各省民人京控的方式,是以递交呈词者居多,接受京控的衙门主要是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通政使司。很多影视作品中,凡是告御状的多会“击登闻鼓”,这一点是符合历史实情的。
通政司衙门设有登闻鼓厅,凡是到京城喊冤的民人一律要击登闻鼓,即“击鼓喊冤”,按《大清会典》之记载:“有击鼓之人,由通政司讯供,果有冤屈者,奏闻请旨,交部昭雪。”
乾隆以前,各省民人京控的案件并不多,一旦出现京控的情况,朝廷也比较重视,往往会派遣钦差大臣前往查办。但乾隆以后,随着京控的案件的逐渐增多,特派钦差大臣办案的情况也就少了,而是将案件重新交回本省督抚审办。
将京控案件重新打回各省审办,起初的时候督抚都比较重视,也不敢徇私包庇。可是到了后来,督抚们紧绷的神经也就松懈了,不是袒护属员,就是瞻徇前任,往往都以诬告结案。
比如清末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杨乃武的亲属就曾两次京控,结果两次都是被朝廷打回浙江省重新审理,其冤情始终没有昭雪,若不是闹到慈禧太后那里,这个案件恐怕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说到这里,也就明白了京控是个概念,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按正规程序来走的司法途径,是朝廷为了司法公正而设立的一个制度。
再来说叩阍
叩阍的情况就不同京控了,严格来讲这是不按法律程序来走的一种另类方式,相对而言叩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告御状。
叩阍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到京师皇宫宫门外叫诉冤枉,二是皇帝出巡时拦驾喊冤,三是呈递封章。
赴宫门喊冤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皇帝是不能置之不理的,但同时也规定喊冤之人要受到惩罚。
《大清律》332条规定:“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者,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涉虚者,杖一百,发边远地方充军”。同时还规定凡是到皇宫各门喊冤者,都要按照擅入禁门例治罪。
可以看出,到宫门喊冤的代价是很大的,一般的普通百姓,如果不是真有冤枉,必然不会冒此风险。所以,所谓的“涉虚者”其实根本不存在。事实上,史料中也没有见到叩阍者有被发配充军的案例。
拦驾喊冤主要出现在乾隆朝以前,这类情况总体来说还是少见的,康熙朝、乾隆朝倒是有几个案例。之所以少见,主要是皇帝出巡时戒备森严,一般人别说是靠近圣驾,就是方圆几十里的范围内,都难以接近,早就被官兵驱逐了。
如果有幸拦驾成功,同样也要付出代价,按例要以“冲突仪仗”治罪,如果所告非实,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康熙与乾隆都是爱民如子的皇帝,但他们的对于拦驾喊冤的处理方式又是截然不同的。康熙很亲民也愿意体察民情,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能亲自询问,并会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乾隆就比较顽固,极力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认为民人拦驾告状有失体统,所以一般不予接见。
呈递封章肯定不是普通民人能办到的,一般都是在京在外的主要职官代为呈送,以这种方式叩阍者往往都会得到朝廷的重视,案件也很快就能水落石出。
叩阍一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就要比京控更受重视,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交刑部办理,如果皇帝出巡期间,则要交给行在人员审办。如果是交给地方督抚办理的,其性质则为钦命案件,借给督抚几个胆子也是不敢徇私妄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