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正统精英相信等级名分是人类社会的核心内容,这种观点成为他们两性观念赖以建立的基础。
在那个时代,“名分”的中心地位仍然为人信奉不移。
与之相反,性别关系的文化建构,也即对于男女如何在日常社会实践中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一问题的看法,在陈宏谋所处时代一直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观念上的变化部分可归因于从明末到清朝中期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17世纪末以后经济商业化和货币化的飞速发展,为从本质上改变两性关系和扩大妇女的社会功能创造了新的机遇。
随着社会,特别是江南地区的逐步加速的城市化趋势,在如纺织工厂之类的工作场所和茶馆、酒肆之类的休闲场所(在那里,妇女既可以当雇员又可以作顾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男女同工现象。
妇女藏于深闺的文化理念在实践中越来越难以维持。与此同时,在日益发展的城市娱乐场所出现了一群既世俗又有教养的新型职业妓女,这进一步表明男人可以因友情而选择女人。
一种新的婚姻理念,即“友爱婚姻”,出现了,这种婚姻表现为一对具有相似教养和相同审美情趣的男女恋人的结合。
这种情况从侧面反映出知识妇女比率(在全社会范围)的显著提高,同时也促进和回应了出版业的发展。
反映这种大众阅读情趣的小说,在性描写上更为直露,同时也公开赞扬男女之间的浪漫情怀。
在明末出现堪称“文化革命”的变化之后,清朝政府采取官民结合的手段对两性关系的诸多方面实施了严格的控制,这包括对强奸施以重刑、禁止色情文学、对同性恋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对家长权威给予法定支持以及颂扬寡妇守节等等。
田汝康认为,清代中叶,渴望出人头地的男性精英在争夺科举功名之类的稀缺资源方面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他们通过强调女性的忠贞来缓解这种压力。
或许曼素恩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她指出,社会流动的加快、社会地位差别的模糊以及社会性的解除个人依附关系运动(以雍正皇帝解放各种类型的贱民为顶峰)推动了对传统道德规范的重新肯定。
到18世纪中叶,清朝早期的那种对两性关系的限制明显减弱,这一方面使费侠莉(CharlotteFurth)所说的“那种以质疑传统规范为中心的不同的价值观和社会实践”得以重现,另一方面促使另一部分士人产生对道德风尚更为纯朴的旧时代的向往。
这引起了一场有关两性角色的具有深远影响的辩论。辩论在官方通信、文人评述、祭文、家规、通俗道德书籍和通俗小说等公开和半公开的媒介上进行,内容主要集中在结婚和婚礼习俗、女性应否接受教育、正确的寡妇行为和祖传仪礼的适当形式等具体问题上。
辩论的深层问题实际上涉及男人掌控家庭是否应视为理想的社会模式的问题,尽管这类问题直到一百多年以后才开始在社会上被逐步澄清。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场主要在男人中间进行的辩论十分热闹,但是人们很难把那些参与者纳入现代学者常用的“进步”或"保守"的对立模式中加以分析。
袁枚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虽然他对妇女接受教育给予强烈支持,但他同时又是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上的纳妾行为的卫道士。
像钱大昕(1728—1804)那样的经史大师们也不例外,他们有时以进步的“女权主义者”的面目出现,有时又以保守的男权中心论者的面目出现。
他们研究儒家经典所描述的礼教制度,剔除后人掺入的部分,纠正各种曲解,从中发现可供现实使用的道德观念。
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时而主张妇女解放,时而又主张对她们严加管束。陈宏谋在两性问题上的立场,与他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复杂,至少表面上看非常矛盾。
在其立场中最有口皆碑的是他对妇女接受教育的热烈拥护(他的专著《教女遗规》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该书及其不同的节选本在清朝和民国时期重印了不下20次)。
为了将一些特殊观点留作后续讨论的谈资,我们在这里将重点讨论陈宏谋对妇女的一般态度。
我们必须再次从家庭开始。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家庭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是反映社会、政治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基本单位,并且是个人正确扮演其角色的场所(“名分当彰”)。
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并不绝对——这意味着要有“上下之分”(“辨上下”)。
陈宏谋非常赞同司马光的观点,即应由“家长”负责分配每个家庭成员与其身份相一致的职责,他认为,在战乱地区要特别发扬家庭精神,因为“尊重家长”(“尊长”)的理念对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十分重要。
家长不仅应凌驾于其后世晚辈之上而且应凌驾于其配偶之上。陈宏谋认为,正如年长者在道德上应该管教年轻人一样,丈夫必须对妻子“严加管教”(“夫男家妻父女”)。
然而,他有时又会采用一种不同的论调。当他在陕西命令其下属向当地居民灌输如何正确处理一些主要关系的时候,他循循善诱地说,在家庭中,长幼之间要有“先后次序”(“长幼有序”),夫妻之间要“平等和谐”地相处(“夫妇有和”)。
在对袁采1179年的《世范》进行修编的时候,陈宏谋从原文中选入了论述家庭成员之间的“宽容”、“克制”及“和睦”的部分,但省略了论述他们之间的“服从”、“为家长服务”和妻子应顺从婆家的部分。
帝制后期在夫妻关系上非常普遍的两种不同观点的矛盾,似乎在陈宏谋身上表现得十分明显。陈宏谋认识到,妇女的贡献对家庭的繁荣和规范非常重要。
从经济上来看,这种贡献开始于婚姻本身。为了教导富裕的江南家庭在订婚和结婚中奉行节约原则,他劝告新娘的父亲应在女儿的嫁妆上力求节省并将其中的大部分转换成土地陪嫁,因为土地在新建家庭的未来福利中具有“真正实际的效用”。
他认为妇女绝对有必要参加工作。受关学掌门人杨岫之专著《豳风广义》的影响,在其任职的各省经济发展计划中,他都详细考虑了农民家庭内部的两性分工问题。
尽管陈宏谋从不否认男性在治家中的主导作用,但他同时也认为妇女在管理家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在确保家庭成员以礼相待,控制家庭支出和监管仆人等事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从小就向妇女们灌输有关此类事务的责任感。陈宏谋在《教女遗规》中写道妇女必须“明大义,谙物情”。
这种对原则性和实用性的兼顾(例如,他提醒妻子们要“爱惜灯火”)正是陈宏谋的特点。
他还强调亲身参与管理的重要性,他用告诫家庭妇女的箴言"妇人不谙中馈,不入厨堂,不可以治家"来类比政府官员应具备的工作作风。
陈宏谋强调指出,那些忽视道德准则或实际利害关系的家庭不仅不可能长期维持,还将遭受经济的贫困、社会的谴责和自然的惩罚(“天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家庭是文化繁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而在家庭内部,妇女的作用极为重要。
我们注意到,陈宏谋在其任职的各个省份始终关注婚姻双方的相配问题,他特别强调要禁止那些被中国精英文化视为乱伦的婚姻形式(如叔娶嫂形式)。
他对女性的仁慈和尊重也许是他对婚姻相配的关注所导致的一个更令人惊叹的结果。陈宏谋直言不讳地谴责那种“将妇女视为商品”(“视为其货”),即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将妇女当作商品出售的做法。
他在《教女遗规》中写道:“婚姻为一生大事,许定岂容变易?”他对某些富裕家庭为谋取好处而将女佣嫁给为其当牛做马的“下人”的做法给予道德上的谴责。
他还注意到许多家庭为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而将他们的未成年女儿许配给上了年纪的男人的现象。
他认为,“(夫妻双方)无论穷富还是贵贱都应该年龄相仿,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白头偕老”。在这里,陈宏谋所期望的婚姻模式非常近似于友爱婚姻。
尽管陈宏谋从不反对家长对女性婚姻的决定权,但他坚持认为家长只有在"适当的时候"("及时")才能这样做。
这里包含着两个意思。其一是为了避免童婚。例如在女佣结婚问题上,他建议的结婚年龄为20岁,只有女佣到了这个年龄,其主家方可为其挑选相称相宜的配偶(“相称相宜”)。
其二是为了避免当时非常流行的订婚与完婚之间的久拖不决。陈宏谋从经济角度坚决反对这种习俗,他认为,正是这种陈规陋习给婚配双方家庭造成许多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这种习俗还会造成女性由于订婚过早而年轻守寡这种可悲现象的发生。在陈宏谋过世若干年后,汪中(1745——1794)与章学诚就这个社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他们的辩题是,女性对其配偶的忠诚义务应该始于结婚之日还是早得多的定婚之日。总之,陈宏谋理想的婚姻观是夫妻双方相亲相爱、门当户对、成年成婚、白头偕老。
但是丈夫死了怎么办?陈宏谋非常认同妻子守寡的文化理念(“节孝”),并且赞成政府宣传这个理念。
寡妇不再婚的说法最早源于《礼记》,随着时间的推移,寡妇守节的行为要求政府通过各种表彰忠诚的活动给予政治上的承认。
清朝初期的统治者对这种做法非常偏爱,他们通过在寡妇中树立楷模,将帝国册封的旌表赐予寡妇家庭,通过树碑,修建贞节牌坊和给予金钱奖励的方式积极宣传这种行为。
出于各种原因,文化精英们对这种行为的反响十分热烈,于是促成了一个重新定义这种行为和国家确认模范寡妇的冗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