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由个人经营的手工作坊,但像武器这种关系国家安全,但那些与民间没有太大关系的生产资料,
都受到了政府的严密监控和管制,包括秦国。秦国的兵器生产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铸造系统,两者分别由相邦或丞相和郡守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逐日巡海右,驱石驾沧津
与铸造机构比较分散的三晋不同,秦国的铸兵比较集中,但也仅局限在咸阳、栎阳和雍三个时代。
此外,更有一些比较偏僻的上郡、蜀郡等地,为适应当地的兵器需求。
关于兵器的铸造,前人提出“工官”是秦国制造兵器的一个部门,
但是,“工官”一词的产生却是在西汉,所以,“工官”一词并不适用于秦。
《工律》记载:“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人叚而毋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资律责之。”
关于制造机构,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线索。在惠文王时期,
作为负责生产的具体过程的主造者工师开始在兵器铭文工室是政府设置的,它由政府亲自管辖。
一般铭文中没有写明制造机构,并且是由“工师”主造或是由“工”制造的兵器,
而且无论是中央所属的咸阳、栎阳和雍三地,还是上郡、蜀郡,应该都是在工室制造。
由于当时只有工室才具有制造兵器的职能,并且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工室,因此,工室二字省去完全不会对铭文的解读产生歧义。
如栎阳工室可以简写为栎阳,咸阳工室可以写为咸阳,高奴工室可以写为高奴,因此,兵器的铭文中几乎不见工室。
在其他两件兵器的铭文中,有“少府”和“少府工檐”等字样,
袁仲一先生指出这里的“少府”和“少府工”应该都是少府工室的省略。其实,少府其实就是一个管理机构,负责皇家的一切事务,包括饮食,医疗,娱乐,吃穿用行等。
少府靠着山泽市井的赋税,以及人丁的赋税,维持着皇室的各项开销。此外,与此相关联的还有各类手工工场,
利用大批刑徒进行生产,供应皇室所需要的某些生活必需品,例如,在韩国的“长子苛”碑铭上就有“少府”一词。
二、征卒空九宇,作桥伤万人
秦国的少府也有制造生活用具和兵器的职能,如少府的属官御府负责王室衣物的织造和供应,
左右司空主管烧造砖瓦。1976年在秦始皇陵东侧上焦村M15秦墓中出土一件银蟾蜍形饰件,上刻“少府”二字,也应该是少府制造。
汉代少府继承了这一传统,下辖的考工室生产各种器械,若卢生产兵器。因此,秦国少府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和人力优势,
设立工室制造兵器是十分便利的。少府工室可能只是一个临时的武器制造所,这一点从少府工室出产的武器数量极少就能看出。
寺工制造的兵器所见比较多,基本上都出土于秦俑坑。传统文献中没有关于寺工的记载,但在器物的铭文和秦代的封泥印章中却经常发现。黄盛璋先生经过考证,认为《汉书·百官表》中记载的“寺互”,应该就是寺工。
导致这一情况的可能是因为隶书的“工”字在形状上与“互”字非常相似。以至于在传抄的过程中,将“寺工”写成了“寺互”。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推翻这一推断。
《贞松堂集古遗文》记载:“天下强弓劲弩皆从韩出,谿子、少府时力、距来,皆射六百步之外”。
由于兵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兵器不但由国家生产,而且也由国家保管,只是在需要使用时才发放给士兵。国家专门设有一套保管武器的官吏和机构。
官府收藏武器的专门场所叫做“库”。当时列国都有这种武库,如鲁国曲阜有“库”,郑国有“襄库”。武库是秦国储藏兵器的专门机构,它在兵器上也经常发现。
《汉书·百官表》记载武库属于中尉的直接管辖之下,管理者有武库丞、武库啬夫和吏。设置地点在兵器的铭文中,可以见到上郡武库、武库和武。
武和武库指的应该是中央政府的武器库。上郡制造的兵器上经常刻有上郡武库
,而在相邦监造的兵器中,武库之前没有栎阳、雍和咸阳作为区分,说明中央武库似乎只有一处。
咸阳自孝公时期就已经成为都城,君王为了自己的安全考虑
,
也应该将大量的武器储藏在王室所在地。因为兵器的敏感性,
武库设在一处比设在三地更利于武器的集中保管和统一管理。另外,曾有学者认为“北库”也属于武库。但也有学者认为“北库”实际上是北宫私库的省称,而不是武库。
是否生产武器三晋的库既是武器的储藏地,也是武器的生产地,
这一点已经有学者进行了论证。但现有的材料却说明秦武库不具有生产武器的职能。
三晋兵器铭文中常常刻库字,表明为库制造,但秦兵器的铭文中,几乎没有库字。
而且后来的制造机构寺工、属邦、少府、诏吏更是与武库无关。
三、无家秦剑许,有母严金辞
在考古发掘中没有发现秦代武库的遗址,但可以推测,中央政府的武库容量一定非常巨大,因为据史料记载。
二世时期,当农民起义军逼近咸阳时,少府章邯分发了大量的武器,在很短的时间里,武装了30万正在为政府服劳役的罪犯。
尽管秦简中有一部关于保藏物品的法律一《藏律》,遗憾的是,关于这部法律,秦简中仅仅摘抄了一条律文。
另外,还有一些律文直接涉及到兵器的保管,从这些资料中,我们可以对军火库的管理有一定的了解。
甲所载之旅费多于或少于本册所载数目者,多的部分必须退还,少的部分则责令补足。说明武库中有武器的数量记录,出现短缺,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发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兵器对提高国家军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十分重视对兵器的保管。
《效律》记载:“甲旅扎贏其籍及不备者,人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秦律杂抄》记载:“臧皮革蠢突,赀啬夫一甲,令、丞一盾。”
保管不善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力度在秦法十分罕见。从秦简的记载来看,
只有十分严重的行为才会被罚二甲,而且撤职永不叙用更是少见。
百姓们拿到兵器,都要在兵器上做个记号,然后根据记号将兵器还回去。
缴获的兵器,如无图章和标记,则一律收缴,并按《资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索偿。
这条规定的目的大概是以此让百姓或者士兵意识到,如果丢失自己所领取的兵器
,唯一的结果就只能是赔偿,从而让领取人无论是在战争中,还是日常生活中都要保管好兵器。
在其他律文中,有一些涉及仓库管理的律文。一般说来,这些律文也应该适用于武库的管理,
如果储藏的皮革被虫咬坏,罚该府库的裔夫一甲,令、丞一盾。
《内史杂》则明文规定,不得将火种带入存放物品和文件的库房。官员们收拾好东西后,就会有官员和官员轮流守夜。
检查完毕,没有起火的地方,就可以关上大门。
史巡查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是新官员的住所,则不允许接近存放物品和文件的库房
。因为武器库比普通的宝库要重要得多,所以,武器库的守卫也就越森严。
结语
由于战争的需要,战国时期列国对兵器生产相当重视,秦国尤为突出。秦国有着一套非常严密的关于兵器的生产和储藏的制度,并将所有这些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秦国兼并战争的胜利背后,存在着具有有序、完备的管理体系的军工生产的支持。
参考文献:
《效律》
《资律》
《内史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