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3〕3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严格要求加强民办学校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管理办法》不仅对学校账户管理的职责、决策程序、账户开立、备案、使用、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做了明确要求,也明确了民办学校未按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其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将被约谈甚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要求民办学校在办法发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面梳理存量银行账户,并将《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刚刚过去2023年,亦有其他省份对民办学校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做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我们以云南省和湖南省为例:
↘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实行民办学校大额支出预算报备制度。民办高校在年度预算中应当对本年度预计发生的单笔大额预算(≥300万元)支出事项报备,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需报备的单笔大额预算额度,按审批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备内容包括预算项目名称、类别、金额、用途、预计时间等。民办学校年度预算应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每年3月底前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负债管理制度,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校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民办高校监管账户内除财政资金以外,余额应当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资金总额的15%。民办学校最低运转保障金额度由学校依据收取学费资金总额测算,在收费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监管银行报备。距下一收费节点不足3个月的,最低运转保障金余额可低于审定额度,保障至下一收费节点。
保障金额度时,应当及时向民办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发送风险预警。民办学校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余额,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在民办学校报备的大额资金预算以外,学校银行账户发生涉及关联交易、工程建设等的大额资金累计支出(不包括学校同名账户转款)在30天内超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额度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学校预警信息进行询查,发现民办学校存在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不规范关联交易、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
↘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48号),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要求:
1. 账户开设。民办学校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学校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全部银行账户抄报教育主管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民办学校新开银行账户,须同步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将账户纳入监管,并在15日内将新开账户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抄报教育主管部门。
2. 账户监管。民办学校开设的学校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学校开户银行为委托资金监管账户开设银行。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只能使用纳入监管平台的银行账户。民办学校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内的,须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做到所有资金应管尽管。
3. 收费监管。非营利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在向社会公布前1个月内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4. 年度预算监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年度大额支出预算报备制度,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报备支出或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报备支出但不超过预算报备支出20%的视为正常情况。
5. 资金支出监管。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利益关联方交易、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账户最低余额监管是指:每月末,学校账户资金总额低于学年(期)收取学杂费资金总额×70%×[剩余教学月份数/学年(期)总月份数]的,资金监管平台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
→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是指:在报备的年度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外,学校银行账户发生涉及关联交易、大型设施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大额资金累计支出(不包括学校同名账户之间的本行内或跨行资金互转)在1个月内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阈值的,资金监管平台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民办学校1个月累计大额资金支出预警标准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300万元;民办高等职业学校≥200万元;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0万元;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万元。
6. 对外投资监管。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发展基金后,可以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并在投资前将投资决定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含举办其他民办学校)和与利益关联方进行资金支付行为交易,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外借款未全部清偿前,不得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
7. 借贷监管。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必须依法履行出资办学义务,不得以借款形式将资金投入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并获取借款利息,虚增学校负债。学校举办者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学校,学校不得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办学结余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或分红;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发规的规定处理,但每年应从经审计的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营利性民办学校有息负债的年度应付利息未全部付清、年末未足额提取发展基金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
☞ 由此可见,全国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及收费账户的管理日趋严格,已发布相关监管办法省份的民办学校,应严格从其规定,按照监管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尚未发布相关管理办法或通知的省份,亦应提前关注以下信息,提前进行规范:
1. 学校账户情况。整理学校全部银行账户,不出借资金账户,不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所有资金应管尽管;
2. 收费合规。将学校全部收费进行归集,避免关联公司、个人卡及家委会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以避免职务侵占的法律风险;
3. 增强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及实际办学均要求学校不断增强预算管理、预算审批。学校应提升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尤其增强对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的监管。并预留最低运转保障金,避免账户预警;
4. 管理对外投资。如学校对外投资,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对外投资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并在投资前将投资决定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5. 关注学校负债及借贷情况。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挪作他用,不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尤其关注举办者和学校的资金往来;
6. 关注学校办学结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严格不予分配或分红;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相关要求取得收益。
文源 | 行云税务(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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