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运营的复杂格局下,某公司走向了破产的结局。而其中涉及到的股东出资问题引发关注。该公司破产时,部分股东尚未实缴出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这一义务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成为关键因素。尽管公司经营失败破产,但股东未完成的出资责任并不能免除。最终,这些股东被判定需要缴纳33万余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原则,警示着股东在企业运营中应履行出资责任,否则即使公司破产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期,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
据悉,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为郑某、阮某和杨某。2019年1月,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然而,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去年10月,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
破产清算过程中,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
由于追讨未果,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因此,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