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
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结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废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废规范化管理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废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废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
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
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
直接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产废单位产生少量一般工业固废的可以委托市内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收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但应对收集单位下游的贮存、利用、处置去向进行核实,并督促收集单位及时反馈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
严禁将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到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产废单位应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多种方式,对下游单位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择优选择,对涉及跨省转移的利用处置单位要从严审核把关。
对受托方的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建立全过程环境管理台账,避免将一般工业固废一包了之、一转了之。
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要求。
产废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在固废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填报,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
涉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转移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涉及跨省转移存、处置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跨省转移贮存或处置。
对于废水处理污泥、冶炼废渣、工业炉渣、粉煤灰等价值较低、产生量较大的一般工业固废品种,原则上应由产废单位直接转移到下游利用处置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管理台账制度
全过程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及申报制度
分类贮存制度
贮存设施管理
环评验收制度
信息公开
跨省转移制度
退出制度
来源 | 清慧环保
编辑 |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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