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中,时有员工因工作预借款项引发纠纷的情况。员工出于工作需要向企业预借资金,然而在后续的还款、核销等环节可能产生分歧。例如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还款金额与预借金额不符等问题。当这类纠纷发生时,按照法定程序,首先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此类企业与员工矛盾的重要前置程序。它能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合理规定,对预借款项纠纷进行审理评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推动纠纷的合理解决。
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企业借支款项。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近期,仓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胡某某曾是某科技公司电商运营主管。2021年4月至去年1月,他以电商运营业务需要为由,陆续向某科技公司申请借款110万余元作为电商运营备用金。
今年4月19日胡某某离职。办理离职交接的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核算:胡某某应返还借款28万余元。但胡某某一直拒绝返还。某科技公司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某立即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胡某某称,案涉款项部分系某科技公司要求转账到其指定账户,部分是自己因工作需要替某科技公司运营店铺产生的费用,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及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他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官表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归为劳动争议,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起诉。(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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