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疗机构在接待医药代表时遵循的“三定两有”原则意义重大。“三定”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时间,使得医药代表的来访有序,避免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干扰;定地点,提供专门的交流场所,确保沟通的规范性;定人员,明确对接双方人员身份,便于管理与监督。“两有”为有记录、有监控。有记录有助于对交流内容进行追溯和审查,保证信息的透明与合规;有监控则增强了监督的力度,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这一原则有助于规范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活动,保障医疗行业的清正廉洁与健康发展。
近日,省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药代表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定义,并对医疗机构应建立的医药代表接待制度、医药代表如何登记预约开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旨在进一步加强福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暂行规定》明确,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按照“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预约或未通过身份信息复核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暂行规定》对医药代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可开展的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
《暂行规定》还强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恪守底线,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记者 林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