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社会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重要依据》
福建公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这一举措有着深远意义。将社会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一方面,社会评议反映了民众对机关工作的直接感受,包括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多方面。这有助于机关部门精准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另一方面,这种规定也加强了对机关的监督,促使机关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能,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能,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近日,福建公布修订后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新修订内容涉及效能制度、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效能问责等方面,旨在持续优化提升福建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政民互动与社会评议制度,利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强政企政民互动,将互动与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自身建设等内容科学设定,并根据发展定位、基础条件、资源禀赋等方面特点,分类分区域设置差异化指标体系。
在容错机制方面,《条例》提出,为推动改革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但未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问责。《条例》进一步厘清了问责的范围,并对问责结果运用作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分别在一个月内、三个月内、五个月内不得参与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先进评选,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记者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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