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小区物业被判赔18万》
福州一小区发生了一起引人瞩目的事件,其小区物业被判赔偿18万元。这背后必然有着复杂的缘由。或许是物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未能保障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也许是在物业服务的基本义务履行上严重缺失,如对公共设施维护不当,给业主造成了较大损失。这一判决表明,物业作为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否则就要为自己的失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也给其他物业敲响了警钟,规范管理、履行职责才是长久之道。
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因小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延缓救援的案件,物业被判赔偿18万元。
基本案情
郑某某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8月1日晚间,郑某某与配偶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张某突发晕厥、意识丧失。20时46分,郑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0时59分救护车到达现场,21时10分物业管家接到业主电话后打开消防门,21时37分张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某认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门,耽误张某及时抢救,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各项损失的50%,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
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关闭消防通道的方式进行管理,以避免消防通道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而影响通道畅通。但未派员在此重要通道口值守,在突发事件发生并危及业主生命健康权时,未能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妨碍,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救护车进入小区抢救病人、送医救治的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对郑某某主张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