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存在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当雇主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经营调整、战略转型等,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决定解除合同,就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常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相关。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补偿劳动者因突然失业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促使企业谨慎对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同时也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对公平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电工林某与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并明确月薪为3300元。去年11月,因公司效益不好,林某被裁员。公司提出给予林某6000元作为补偿,但其表示无法接受。去年12月,林某到贵安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寻求帮助。
贵安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调解员对林某反映的情况详细核实,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负责人提示存在的违法行为。由于林某已连续工作4年多,公司应补偿1.3万余元。如若公司不愿补偿,林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同意补偿给林某1.3万元经济补偿金。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游世华 林梦榕)
下一篇:台湾青年人才研习班在榕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