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的印发,为福州中小学的餐饮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其中明确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这一规定有着诸多积极意义。自主经营有助于学校直接管理食堂事务,更好地把控食品质量与安全。学校能够依据学生的营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菜单,确保食材新鲜、健康。这也有利于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与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同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外包经营可能出现的利益追逐而忽视学生权益的情况,保障了学生在校的饮食健康,让家长更加放心。
近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该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公民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教学校等学校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
该办法明确,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办法指出,学校是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负总责。
办法还规定,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记者 鄢秀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