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一名男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采挖青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男子提起诉讼。最终,法律作出了公正的裁决,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被处以罚金。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严肃性,警示着人们不可随意触犯相关规定,任何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林业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林某未经审批在罗源县碧里乡“后门澳”山场采挖青石,导致该地块遭受严重破坏。经查,上述被破坏林地为防风固沙林(国家一级保护),面积达8.57亩。案发后,林某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
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林某的犯罪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最终,林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同时缴纳林地复绿费用3.526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许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