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律师朋友曾问我:“何老师,请问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我回复:“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呀!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又问:“我们说的是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里说的第一条回到了事实,第二条说的查证属实要求怎么查证呢?第三条也是回到了事实。”
见他这么说,我也有点无奈,因为说来话长。于是我只好回复:“确实比较抽象。你可以参见我以前的公众号文章《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和《刑事案件法庭辩论之基础理论(三):事实认定》。”
其继续说:“我觉得这三个条件倒像是针对整个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条件,而不是针对某一个证据认定为确实、充分的条件。
“但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又是案件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的理由之一。我有一个申请再审的刑事案件,想提出这一点重新审判的理由,却感觉无从下笔。”
我回复:“确实不是针对哪一个证据,是针对某一个犯罪事实的。
“证明一个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明体系。这个体系,好像是一个完整的拼图。如果拼图缺少一块,那么就是证据不足。
“单个证据不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只存在是否确实的问题。这需要从证据资格(合法性)、证明力(关联性和真实性)这两个方面去质证能否采信。”
其又留言:“如果说是针对某一项犯罪事实,这个就说得通了,我死抠字眼说证据确实充分,就始终百思不得其解。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多谢何老师!”
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我以前的公众号文章中曾经提到过,今天再综合讲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法官判案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永远也不等于客观事实。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需要借助证据作为桥梁。
那么,法律事实是怎么来的?
首先审查证据是否确实。
即先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依据就是证据的证据资格(又称合法性)和证明力(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觉得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都没有问题,就可以采信。
接着判断证据是否充分。
就是将能够采信的证据综合起来,利用“印证”的方法,归纳出法律事实。如果该法律事实中包含了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则证据充分。如果法律事实中缺失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则证据不充分。
总之,只要证明某一笔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且据此认定的事实没有合理怀疑的,该笔犯罪事实就能够认定。
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证明,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那么就可能因“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认为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能成立。那么,也就可以认为这一笔法律事实不构成犯罪。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要有证据证实呢?
不是。
比如常识,就不需要证据证实。
又如某些主观要件事实,如“明知……”,可以运用推定。
再如某些细枝末节事实,根本就不影响定罪量刑,无论是否有证据证实都能定案。
那么,如何用“拼图法”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呢?
我们可以把证明某一犯罪事实的证据所组成的证明体系比喻成一张完整的拼图,那么,证明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可能是一个证据,也可能是一组证据),就是组成这个拼图的其中一块。
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完成拼图的过程。
当你发现拼图还缺一块或者二块时,你就知道本案缺少哪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了,当然也就知道还缺少什么证据了,而缺少的证据正是你要寻找的证据不充分的地方,也就是你的辩点。
当然,你要对证据规则非常熟悉。
一般来说,业务熟练的辩护律师在阅卷的过程中,先把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的证据挑选出来,生成单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再综合所有可以采信的证据,判断还缺少哪些证据,生成综合质证意见。
无论是单个的证据,还是整个证明体系,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辩点。
那么,如何理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
比如聚众斗殴案中,有证人证明被告人动了手,但也有证人证明被告人没有动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手持钢管,但法医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所受的伤是锐器造成的。
我们团队一位律师曾经通过这种“证据比对法”说服了法官,为一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好结果。
2.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或者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比如现场还有其他人的指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3.在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在“先供后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那么被告人的供述很可能是虚假的。
在“先证后供”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尽管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但若是不能排除可能存在串供、指供、诱供的话,被告人的供述也是不可靠的。
如果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收集了隐蔽性很强的实物证据,而这些实物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则可以认定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又叫“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
4.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全案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比如,我曾经接受咨询的一件故意伤害案,嫌疑人说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从楼梯上摔下去受的伤;只有被害人说嫌疑人殴打了他,并致其轻伤;有轻伤的法医鉴定意见;也有被害人受伤后才到现场的保安证言;现场没有监控。像这样的案子,要认定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证据不足。
当然,这个问题说起来确实比较抽象,需要律师在实践中仔细揣摩、体会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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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