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斥巨资购买的婚房,离婚时成了棘手的负担。尚未还完的房贷,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由超额代偿夫妻共同债务后意图追偿产生的案件。
小张与小刘本是夫妻,婚后不久,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然而,房贷还没还完,双方就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而尚未还完的房贷,令二人犯了难:由于小张夫妻未主动还款,银行依规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拍卖双方共有房产。由于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银行又从二人的账户内进行扣划。因二人存款不等,银行从小张的账户内扣划58万余元,从小刘的账户内扣划6000余元,结清了债务。
相差巨大的金额,令小张大为不满:“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一起承担才对,凭什么她就出了个零头,剩下的全部都扣我的钱?”小刘则表示小张的存款为当初夫妻的共同财产,用来还钱很正常。二人协商无果,小张便诉至长乐法院,请求判令小刘返还半数由他垫付的款项。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欠付银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双方未能就债务分担比例协商一致,法律规定默认均等划分。所以剩下的欠款,应由双方各承担50%。超额代偿的部分,小张有权向小刘追偿。此外,长乐法院核实发现,小张被扣划款项系其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刘向小张返还代偿款28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夫妻离婚后因房贷等共同债务的分担问题引发追偿诉讼的案例并不鲜见。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追偿典型案例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双方对共同债务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均等分割;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此外,若一方主张代偿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若办理离婚,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完整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事项遗留引发后续诉讼,增加维权成本。(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