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两起种植主体未按照规定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形。随后,执法部门依法对两起案件的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要求涉案生产主体立整立改。
2025年,闽清县某公司共种植100亩水稻,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仅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一批次(600公斤水稻)的相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赋码信息,其余收获上市批次均未按规定赋码并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6年7月27日,闽清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30公斤百香果,因工作人员疏忽,存在未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
闽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线索后,经调查核实,上述违法事实确凿。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随即对两起案件的违法主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要求涉案生产主体立整立改。
案例点睛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 林春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