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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奸幼女案件的,如何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于2016年6月14日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期纳入A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管理对象,2020年11月10日之前,其未按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害人林某某(女,2007年7月8日出生)案发时系A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案发前一周左右,林某某与王某某在奶茶店相识,林某某告知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读初一,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
2020年8月25日晚上,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耍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
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
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其明知林某某系初一学生,仍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尔后又带着林某某到某网吧上网。
林某某趁机离开网吧后报警。
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
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艾滋病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的传染性疾病,目前仍无特效药物治疗,对无辜感染者的身体和精神均有严重摧残。我国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感染者,仍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传染防护措施,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和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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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