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营销竞争加剧,部分商家为博取眼球、引流带货,肆意从网络“搬运”他人照片为商品“代言”。这种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困扰,更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闽清法院坂东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
2023年底,陈某在某卫视跨年晚会上观看演出时使用望远镜的画面被人拍下。2024年,陈某意外发现,吴某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中,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照片用作某款望远镜商品的主图,并配以“看得太清了”“演唱会神器”等文字吸引顾客。陈某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使用其肖像,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经多次通知吴某下架未果,陈某将其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案件受理后,坂东法庭干警几经辗转联系上被告吴某。起初,吴某抵触情绪较大,辩称照片系从网络截取,自己并非偷拍者,且商品已下架、销量极低,拒不承认侵权。对此,法官多次向吴某释法明理,并明确指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商品销量多少,只要用于商业经营即构成侵权。经耐心劝导,吴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000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