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羽扇观金工作室】
据红星新闻报道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一笔跨越近二十年的银行贷款,当事人高某在偿还本金并支付部分利息十二年后,被银行从其社保卡账户扣划款项并上报征信不良信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高某向洱源某银行贷款2万元,借款到期日为次年3月5日。2013年9月18日,双方经清算,高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金19173元和利息16413.04元。当日,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9173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银行向高某出具了《贷款回收凭证》和《现金交易清单》,前者载明“结欠本金0元”,后者载明收入利息2000元。此后,该银行未告知高某其尚欠利息,也未进行催收。
今年3月29日,该银行管理的系统自动从高某的社保卡账户扣划款项8755.05元,系统显示高某仍有7657.99元利息未支付。同年4月,银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高某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不良信息,导致其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高某与银行协商返还款项未果,遂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单方面从社保卡扣款的行为,本身已触及法律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具有法定专款专用属性。社保卡虽加载了金融功能,其银行账户可作为借记卡使用,但社保账户(含医保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受法律刚性保护,不属于普通可自由处分的银行存款。
无论是金融机构依据借款合同自行扣划,还是法院强制执行,原则上均不得直接扣划社保个人账户资金。司法实践中,山东兰陵县法院等多地法院已明确裁定,查封、扣划医保账户资金"与法律规定不符"。即便针对社保卡金融账户中的个人存款,银行单方面"系统自动扣划"也须以明确的合同授权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不能未经告知、未经协商直接操作。
庭审中,高某陈述,2013年9月18日银行告知其只需偿还2000元利息,剩余利息不需偿还,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银行则认为,高某清偿本金时尚欠利息16413.04元,系统扣划8755.05元后仍欠7657.99元,扣款行为系基于未还清利息的事实。
法院认为,银行虽提交交易明细证明高某2013年9月18日欠息16413.04元,但根据高某提交的《现金交易清单》,其当日已支付利息2000元。自2013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28日,银行从未告知高某存在未结利息,也未进行催收。依据民法典关于默示意思表示的规定,银行的长期不作为构成默示同意高某关于债务已清偿的主张。此外,即便银行未放弃利息主张,也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银行扣划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高某不存在欠款事实,对其要求清除不良信息记录的主张予以支持。高某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今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银行返还高某扣划款项8755.05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撤销其不良信息记录,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