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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缓刑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2023年10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酒后在某地面停车场,通过脚踹等方式任意损毁车辆。
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到现场后,在群众指认下将万某抓获。
因万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公安人员陪同万某就医后,让其先行回家休息,醒酒后再配合调查。
次日,万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0元。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30日被某法院以(2023)某0110刑初868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止。
其后,法院判决:
一、撤销某法院(2023)某0110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万某判处缓刑四个月的部分。
二、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行为人犯罪后因醉酒丧失意识而滞留在犯罪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身体状况等因素获准离开后,在指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不具有投案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行为人在缓刑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限起算前又犯新罪的,不再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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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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