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深圳一市民陈某(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办理托幼岗位健康证时遭遇乱象。陈某反映,其不仅被院方2次建议加做B超检查、建议住院手术,疑似遭遇过度医疗;更被将私密处检查细节、性生活史等隐私内容直接标注在入职健康证中。
院方回应称,体检规程依照深圳市现有标准,不存在过度医疗与违规收费问题;对于将隐私内容呈现在健康证中,该院坦承该做法存在失误,未能考虑患者切身感受,存在泄露隐私等侵权风险。目前该院已完成健康证模板升级,删除证书中有关于妇科的内容,切实维护市民隐私的合法权益。
入职健康证上标注“性生活史”“女性私密”等相关隐私内容,医院此举是否涉嫌违法?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政律师表示,医院若未依法告知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存在过度收集、公开标注隐私内容、未尽保密义务等行为,已涉嫌违法。如果还涉及医务人员泄露隐私或不当公开,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侵权赔偿责任。
对岗位适岗性而言,体检仅应收集与从事相应工作的健康禁忌或传染病排除等必要信息。健康与生理隐私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并应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征得个人同意,并就必要性及对权益影响作出告知。
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会面临收集、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情况。那么,关于处理个人健康信息边界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郭政解释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信息。法律明确赋予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权利。对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业,法律法规更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处理员工健康信息的权利。比如医疗、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经营等领域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相关岗位的疾病种类,该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员工与禁止从业的相关疾病有关的健康信息。
但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时也要满足一定的限度和条件,用人单位需征得本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否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郭政指出,特别是对于劳动者的健康信息而言,属于较为特殊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仅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时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