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出借款项时,仅通过转账交付资金,未签订借条或留存其他借贷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陷入维权困境。近日,福州罗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索要1万元借款,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电话联系陈某借款10000元周转,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而是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累计转账10000元。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陈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
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雷某催讨欠款,但雷某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将雷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雷某辩称,其与陈某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陈某还补充说明,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未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的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瑞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