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公共场所因地面积水滑倒受伤,能否向场所管理者索赔?对方已放置警示标识可否免责?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为此类争议提供了参考。
2024年8月,陈某在某机构大厅因地面积水滑倒。公共视频显示,其摔倒位置附近放置有接水箱和“小心地滑”标识。陈某经诊断为髌骨骨折,其认为机构未及时处理屋顶漏水,且深色大理石地面不易辨明水渍,故诉至法院要求机构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避免因管理瑕疵导致他人受伤。本案中,虽设有警示标识与接水箱,但机构既未及时清理积水,也未在漏水正下方放置接水设备,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与场所性质、管理能力相适应。
本案中,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明知漏水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尽到更严格的维护管理义务,明确积水区域,精准设置警示标识。上述义务要求并未超过公共场所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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